索引号: bxskxjsj-2025-00030 发布机构: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权责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5-11-12 成文日期: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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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科学技术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11-12 10:00:25 【字体: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1项,省级权限已下放至市级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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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予以受理,不合格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提交的相关资料,根据申请材料清单和申请类型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批依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审批签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虚假的、不适宜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通知用人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5.监管责任: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开展事中事后工作,定期按照比例抽查外国人来华工作申请相关材料。

2行政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申请认定登记制度。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自2000年02月16日起施行)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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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是否存在问题,如存在问题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确认责任:确定企业提交的合同为技术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出具登记证明。
4.送达责任: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监督责任:技术合同按规范形式进行登记备案。

3其他行政权力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第五十条 国家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省政府下放(含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7项,委托下放至市级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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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各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初审责任: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科协按属地原则对申报的省科普基地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转送责任:将通过初审的名单,统一报送至辽宁省科技厅。
4.送达责任:将最终的认定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省科技厅委托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