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

【字体: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1.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局部门处罚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相关信息用于监管以外的其他目的;4.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被处罚责任:1.有向执法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2.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局部门处罚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相关信息用于监管以外的其他目的;4.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被处罚责任:1.有向执法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行政处罚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1.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局部门处罚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相关信息用于监管以外的其他目的;4.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被处罚责任:1.有向执法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行政处罚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2.对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不配合检查等的处罚【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局部门处罚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相关信息用于监管以外的其他目的;4.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被处罚责任:1.有向执法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处罚对欺诈、串通投标等方式竞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局部门处罚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相关信息用于监管以外的其他目的;4.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被处罚责任:1.有向执法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