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kxjsj-2019-0001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 |
信息名称: | 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11-17 | 成文日期: | 2019-11-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十六条 凡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科室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法规科上报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法规科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归集执法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