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kxjsj-2023-0000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05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2年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05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市政协教科卫体委医疗卫生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助力我市营商环境优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利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日等平台,加强科研诚信宣传,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2、强化科研单位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做出了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在项目推荐申报过程中,增加了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署关于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环节,从制度保障上督促企业加强科研诚信。
3、对历年来全市获批国家、省科技项目开展督查整改工作,对发现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日、科普基地等载体开展宣传,不断强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及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意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2、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科技监督联合调查和惩戒机制,实施科研诚信绩效评估评价。
3、建立科研诚信黑名单,对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者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者项目申请书。 以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夸大科技成果价值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对以上科研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撤销项目并追回财政性资金、取消项目奖励称号等申报资格、撤销已获得的奖励荣誉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