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28 | 成文日期: | 2018-06-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8〕46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4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本溪县、桓仁县要认真落实《本溪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老官砬子水源保护区及桓仁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责任单位:桓仁县政府、本溪县政府)
(二)依法依规完善保护区调整工作。要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进行检查,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符合相关要求需调整的,限期调整。同时,按要求完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建立健全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桓仁县要依法依规在2018年5月底前制定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具体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调整方案技术论证,2018年9月底前上报省政府。(责任单位:桓仁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
(三)健全完善保护区边界标志标识。对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标识设立情况进行检查,尚未完成设立或设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限期设立或整治到位。南芬区要按照已勘界完成的信息边界在2018年底前完成对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工作,同时对正在调整的桓仁水库和观音阁水库,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批准后尽快完成相应的界碑、界桩及警示标牌设立工作。(责任单位:本溪县政府、桓仁县政府、市环保局)
(四)认真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交通穿越、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游船码头、畜禽养殖等问题,所有问题要按期清理或整治到位。(责任单位:本溪县政府、桓仁县政府、明山区政府、南芬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或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自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台账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县(区)每月要在门户网站公开辖区内水源水质信息情况。(责任单位:本溪县政府、桓仁县政府、明山区政府、南芬区政府、市环保局)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本溪县政府、桓仁县政府、明山区政府、南芬区政府、市环保局)
三、组织领导
成立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于庆伟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国成、市环保局局长刘天泽、市水务局局长张宏斌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刘天泽(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本辖区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协调推进有关县(区)提出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做好信息汇总及上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水源保护区调整和勘界立标的工作经费。督查部门负责会同环保、水务等部门对各县(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落实保护区“划、立、治”任务情况及水质改善情况。
各县(区)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各县(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建立保护区问题台账清单,科学制定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建立销号制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四、时间要求
(一)2018年5月底前,要完成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清单。
(二)2018年底前,要完成市级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2019年底前,要完成县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1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1)。
(二)全面摸排阶段。2018年5月15日前,各县(区)要对保护区各类信息逐一核查,重点查清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矢量信息编辑以及环境违法问题等情况,同时要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并将问题台账清单向社会公开(详见附件2)。
(三)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县(区)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结合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科学制定市级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2018年9月底前,各县(区)制定县(区)级水源地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
(四)全面整改阶段。自2018年5月起,各县(区)要建立问题台账清单整改销号制度,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整治任务,完成一个、销号一个。针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组交办的问题,各县(区)每周三16:00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进展情况,针对自查发现问题每月13日16:00前上报整改进展情况(详见附件3),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
六、具体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辖区内每个水源地都要明确1名领导负责,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设立水源地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予以清理整顿。要找准问题,分类整治(排污口、工业企业、码头、旅游餐饮、交通穿越、农业面源、生活面源),分类施策(调整水源地、调整保护区、拆除或搬迁、完善管理措施等)。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标识标志设立、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对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联系人名单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台账清单
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 (共印14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印发
相关文件解读:《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