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7-04 成文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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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4 00:00:00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做好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按照《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工作
  (一)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本溪县、桓仁县要认真落实《本溪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本委发〔2018〕9号)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完成老官砬子水源保护区及桓仁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
  (二)依法依规完善保护区调整工作。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进行检查。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符合相关要求需调整的,限期调整。同时按要求完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建立健全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
  (三)健全完善保护区边界标志标识。对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标识设立情况进行检查。尚未完成设立或设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限期设立或整治到位。(四)认真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交通穿越、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游船码头、畜禽养殖等问题,所有问题要按期清理或整治到位。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或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台账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县、区级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辖区内每个水源地都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
  (三)明确整治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设立水源地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予以清理整顿。要找准问题,分类整治(排污口、工业企业、码头、旅游餐饮、交通穿越、农业面源、生活面源),分类施策(调整水源地、调整保护区、拆除或搬迁、完善管理措施等)。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部门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标识标志设立、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等工作。对工作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