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 成文日期: | 2018-05-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8〕43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550元提高到583元,两县每人每月由500元提高到533元。(牵头部门:各县区;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由4044元提高到4452元。(牵头部门:各县区;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当地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城区和两县分别为每人每月875元和80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当地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1.8倍执行,每人每年8016元。(牵头部门:各县区;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区)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需求。此次调标所需资金由各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结余资金解决。(牵头部门:各县区;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县区)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单位:各县区)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
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采取先调整现有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额,后审批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方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2018年6月10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做好零工收入标准调整工作,两县零工收入标准由两县政府确定。二是加强动态管理。要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现有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按照新的低保和零工收入标准及时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低保金和供养金。特别要做好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工作。三是2018年7月底前,对现有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救助对象重新进行数据统计和系统录入并按月实时更新系统数据。四是城乡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调整到新城乡低保标准的120%,同时要做好审批认定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区;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发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38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印发
相关文件解读:《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