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7-04 成文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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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4 00:00:00 【字体:


  一、相关概念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布。
  二、具体操作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和管理。
  此次提标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为了确保现有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已在册的低保家庭成员及收入、家庭财产等没有任何变化,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降低(即仅因低保标准和零工收入的调整而使低保金降低)的,按家庭原低保保障标准给予保障;重新核算后低保金提高的,按实际核算标准给予上调。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