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文件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06-05 | 成文日期: | 2018-06-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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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文件解读
为全面保证《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实施,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我市制定出台了《本溪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现就目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溪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出台的背景
食品安全工作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专门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下列食品监管配套制度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为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保障全市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本溪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并经2018年5月14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溪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1、乳制品、罐头制品;
2、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
3、保健食品;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 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食品添加剂;(依据:以上五项为《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小作坊生产)
6、饮料〔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依据:生产中需要大型生产设备)
7、葡萄酒(依据:风险隐患较大)、啤酒(依据:生产中需要大型生产设备)、黄酒;(依据:风险隐患较大)
8、速冻食品;(依据:生产中需要速冻机等大型生产设备)
9、方便面;(依据:生产中需要大型生产设备)
10、薯类、膨化食品;(依据:生产中需要大型生产设备,手工生产的风险隐患大)
11、食糖(糖);(依据:生产中需要大型生产设备,分装企业难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12、糖果(包括糖果、巧克力、果冻);(依据:生产中需要大型生产设备)
13、茶叶;(依据:我市不产茶叶,分装企业难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14、水产品(包括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依据:风险隐患较大)
15、蜂产品(包括蜂蜜、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依据:风险隐患较大)
16、调味品(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鸡精);(依据:风险隐患较大)
17、淀粉;(依据:生产中需要大型生产设备,分装企业难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18、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依据:兜底条款)
(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
1、禁止经营《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
2、禁止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74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具备经营高风险食品的条件)
3、禁止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3和36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具备该条规定的经营规模和条件)
4、禁止经营有储藏条件等要求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食品摊贩没有贮存设施和设备,不具备经营有储藏条件等要求的食品)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和《本溪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