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fj-2024-00057 发布机构: 本溪市司法局
信息名称: 关于征集2025年本溪市 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 本司发﹝2024﹞36号 主题分类: 立法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 2024-11-13 成文日期: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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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5年本溪市 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 本司发﹝2024﹞36号

发布时间:2024-11-13 11:20:05 【字体:

各有关部门:

为科学编制我市202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代市政府征集2025年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种类

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包括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1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选择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有关要求

(一)突出地方立法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二十大精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符合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产业强市、人才兴市、惠民富市”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确实需要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亟待立法,既具有现实需求,又具有紧迫性。

(二)突出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定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认真研究拟确定的立法项目,结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范围,科学确定2025年地方立法计划项目。

(三)突出地方立法的实践性

立法工作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成熟经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经济和社会管理实践中效果很好,对已取得比较成熟经验的,可以优先安排制定政府规章。已经实施的政府规章且取得成熟经验的可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四)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立法选项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既不能完全照搬照抄上级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确保立得住和管的好。

三、报送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相关要求

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确定后,需部门拟定并报送《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书》,并明确是地方性法规项目或政府规章项目。报送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应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确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同时报送市司法局立法科;确定为政府规章项目的,报送市司法局立法科。

《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名称。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立法宗旨和目的。

(四)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同时提供立法项目的论证报告、立法草案、起草立法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资料,主要起草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地方立法计划建议书》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立法科。政府规章立法草案于2025年3月底前报送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人:隋可

电话(传真):43665832

邮箱:bxssfjlfk@126.com

 

 

 

本溪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