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司法局 | |
信息名称: | 社区矫正工作指南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9-07-17 | 成文日期: | 2019-07-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社区矫正工作指南
1、请假外出
①问:我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我可以随意离开居住地吗?
答:不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问:那我怎么请假呢?
答: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③问:我最长可以请假多长时间?
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④问:请假返回后,还需要做什么?
答: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2、居住地变更
①问:我是一名外省的社区服刑人员,我在辽宁某市有房子,我可以将居住地变更为辽宁吗?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②问:那我怎么申请呢?
答: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③问:办理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答: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④问:通知我到新居住地报到,我应该怎么做?
答: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