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主题分类: 市政府令
发布日期: 2023-11-01 成文日期: 2023-11-01
废止日期: 文 号: 第195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01 14:28:28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3年9月2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世民

            2023年11月1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四条、十五条。条款序号顺延。

  2.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室内平均温度不低于18℃,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热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热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企业另行约定。

  二、对《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2.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

  鼓励瓶装燃气经营者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模式,逐步整合淘汰燃气充装市场落后产能。

  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5.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予以改正。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现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市或者县(区)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表。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三、对《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条款序号顺延。

  四、对《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下列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无障碍要求设置:

  (一)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上或地下通道、社区主要道路、商业街、步行街等,应当设置盲道和坡道,方便视力残疾人和乘坐轮椅者通行;

  (二)交叉道口的信号控制设施应当设置语音提示系统,方便视力残疾人安全通过;

  (三)公交车站应当设置盲文站牌,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力残疾人使用;

  (四)公交汽车应当配备方便乘坐轮椅者上车的设施,并设置方便视力、言语和听力残疾人的语音和电子字幕报站提示系统;

  (五)按照有关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允许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乘坐。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