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mzf-2019-0008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7-17 | 成文日期: | 2019-07-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9〕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9〕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管理,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理顺和建立完备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现就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范围,把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二)资产界定
本意见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具体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不均衡状况,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有效衔接,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二、落实管理责任,理顺区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市本级党政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数量、规格、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计划。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完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效管理。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理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责任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同时,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的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参与资产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调剂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考核评价。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衔接,构建有机联系、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管理效能。国有资产调剂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及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专项管理。
三、健全管理体系,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形势任务变化,注重顶层规划设计,强化规章制度更新,逐步建立涵盖资产调剂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调剂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对于出现资产闲置状况,要按照《本溪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和处置,并办理资产划转移交审批手续。
四、强化调剂配置,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类配置标准体系
(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调剂配置资产要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调剂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将资产调剂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精细、动态的资产信息,建立健全资产调剂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调剂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预算编审控制范围。
(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和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状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未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三)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调剂配置,不断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集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闲置资产集中管理调剂、处置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五、加强使用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率
(一)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资产管理信息准确、数据详实、管理规范、口径一致。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审批程序。
(三)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实行公开竞价招租,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公正透明。
六、注重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一)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断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资产账、财务账处理和信息系统数据更新。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监管力度,建立完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关资产处置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资产处置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本级政府研究确定。
(三)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涉及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督导检查机制。
七、建立联动机制,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性工作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掌握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实时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精细、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和部门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评价范围,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管理事项、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调剂配置的重要依据。
(四)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程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动检查督导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使用个人。
八、加强经管研究,不断规范政府经管国有资产管理质量和水平
(一)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上级下拨付应急救助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审批程序和使用范围,摸清底数,界定管理权责,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工作制度。
九、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要求,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专职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主抓及纪检、后勤、财务等部门负责人配合协作组成的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责任和专职人员职责,将资产管理纳入财务部门日常管理,协调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现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和专职人员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