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0-22 | 成文日期: | 2014-10-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4〕28号 | |
关键词: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4〕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本政发〔2014〕4号,以下简称《意见》),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既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类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逃避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资产处置需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意见》规定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包括资产调剂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资产转移)、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抵债、置换、对外捐赠等八种资产处置方式均属应履行审批程序的资产处置事项,均需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对土地、房屋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需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具体限额标准按《意见》规定执行。
(三)实行资产信息动态管理,对资产处置事项采取纸质和网上并行的审批方式,未经批准不得核增(减)国有资产。
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
(一)出售、抵债、置换等方式处置资产均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作为资产拍卖(抵债或置换)的价值依据。
(二)以出售方式处置资产的,相关单位在履行审批程序和资产评估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单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资料,统一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拍卖,不得擅自交易。
(三)资产报废需以“无使用价值”为根据,以规定的资产使用年限作参考,进行资产报废处置;报废单项资产或同类资产批量残值较大的,需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单位拟报废车辆需先经财政部门预审同意后,再进行其他处置程序。
四、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部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违反规定行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需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事项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