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4-19 成文日期: 2018-04-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8〕6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9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服务于乡(镇)政府履行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县乡财政“分灶吃饭”,保留完整的乡(镇)金库。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入项目和范围,县级对乡(镇)应实行“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主要内容
  1.合理划分收入。坚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重新确定县与乡(镇)税收分成涉及的税种和分享比例,尽可能将税收下放到乡(镇)。对于经济较发达、自身保障能力较强的乡(镇),可实行“财政收入分档分成,多增收多分成”的政策,对经济欠发达、财政自给能力较弱的乡(镇),可实行“财政收入全留,多增收多留用”的政策,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做大财政经济“蛋糕”。
  2.鼓励乡(镇)招商引资。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产业园区实现的税收,以及乡(镇)盘活存量企业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可按适当比例列入乡(镇)收入,增加乡(镇)发展经济动力。
  3.保障基本支出需求。核算乡(镇)支出需求,县级通过转移支付对人员工资予以兜底,公用经费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其他需求,由乡(镇)通过自身发展经济解决,增加乡(镇)发展经济压力。
  三、保障措施
  1.强化乡(镇)财政管理主体责任。坚持乡(镇)政府财权“三个不变”,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
  2.巩固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完善“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管理模式,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执行。
  3.大力推进乡(镇)财源建设。县政府和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应用好国家和省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目标,从实际出发,发挥比较优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乡(镇)经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加强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组织领导。县政府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规范、完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同时按照要求,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尽快启动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