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3-27 | 成文日期: | 2018-03-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8〕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紧紧围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充分借鉴上海等先进地区经验,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制国务院批复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行政许可等事项成熟做法,对93项行政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采取不同措施将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着力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使企业办证更加快速便捷高效。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深入改革。
1.取消审批(3项)。对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采用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监督的事项,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2项)。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行政审批机关要制定并公布备案标准,企业根据备案标准将相关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备案项目无需核实的,要即来即办,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罚。
3.实行告知承诺制(23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3项)。结合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编制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审批事项标准化和网上办理,简化办事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5.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2项)。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严格实施审核,加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执法协作,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1.加强政府部门综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做到审批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均要各负其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机制,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公共信用数据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市场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形成市场主体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态监管,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视情节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探索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充分激发创业创新者的创造活力。
2.强化市场主体自律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引导社会力量助力监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4.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赋予的权限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场主体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检查力度,适当增加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数据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努力做到“一支队伍综合执法”,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对执法过程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破解“任性检查、执法扰民”等难题,确保执法监督不缺位、执法行为规范化。
(三)加快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与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税费办理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咨询、受理、审查、投诉、评价等网上一体办理。加快推进政务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网上办、不见面”目标。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先易后难、分批推进的思路,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提高网上登记占比,更大程度利企便民。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五)不断优化政务服务。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通过定标准、审项目、减环节、优流程,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依法在政府网站、审批办理场所等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行政审批信息,实行“阳光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依法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出具书面凭证。实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进入审查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促进审批提速。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8年3月25日前完成)
按照辽政发〔2017〕55号文件要求,市编委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国务院已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结合我市实际,逐项提出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意见,形成《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8年3月30日至12月21日)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行取消、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按照省直相关部门对应具体事项统一制定的标准或具体措施贯彻执行。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的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试点地区的指导督促工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三)组织评估(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
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综合评估,开展绩效评价。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评价考核办法,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探索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
(四)总结经验(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各领域改革经验的系统集成,逐步完善改革试点措施。要及时宣传“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理顺各方关系,做好协调配套,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编委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重大问题。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指导推动高新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考核职能;市编委办、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市直各部门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法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要予以认可,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端口和密钥赋权等问题,为推进改革试点提供保障。
(二)鼓励探索创新。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敢于站队首、立潮头,勇当改革开放创新的先锋,在破除旧观念、旧体制上更加自觉主动,在舍弃眼前和局部利益上更加断然坚决,坚定自觉地做改革的促进派。凡是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都要勇于改革探索。同时要抓准改革重点,分类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监管措施,确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其他县(区)改革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推进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试点取得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
附件:1.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2.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推进表
附件1: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部门 | 改革方式 | 备注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县) | 取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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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取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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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取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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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审批改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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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审批改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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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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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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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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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市)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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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市)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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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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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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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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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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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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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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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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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待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公安(分)局成立后实施 |
19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市、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待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公安(分)局成立后实施 |
2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待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公安(分)局成立后实施 |
2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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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市)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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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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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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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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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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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省委托下放 |
2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民政部门(省)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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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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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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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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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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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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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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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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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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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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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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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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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口岸卫生许证核发 |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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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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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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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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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财政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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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部门(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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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饲料管理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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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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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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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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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管理部门(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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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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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拍卖业务许可 | 商务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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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部门(省、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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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民政部门(市、县)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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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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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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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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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金融工作办公室(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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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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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商务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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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主管部门(省)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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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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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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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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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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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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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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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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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批发企业审批(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市) |
70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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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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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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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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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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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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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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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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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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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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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市、县);食用菌栽培种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核发、省备案);食用菌母种、原种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核发、省备案);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 |
8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省、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市) |
82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公安机关(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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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 商务主管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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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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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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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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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县)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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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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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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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可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9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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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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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省)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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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推进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完成时限 |
1 | 制定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梳理确定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目录清单及责任部门、协调推进部门。 |
市编委办
| 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3月10日前报省审改办备案,3月25日前以市政府文件向社会公布 |
2 | 根据省直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统一制定的标准文书、程序和举措,推进各改革事项落地实施;对于国家、省级改革权限的事项,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做好具承接、配合和落实工作。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 | 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按省统一部署 2018年3月25日前 |
3 | 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托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布改革事项、解读改革政策、宣传改革举措。 | 高新区管委会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2018年3月25日前 |
4 | 梳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审批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行政审批信息。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服办 | 2018年3月30日前 |
5 | 全面组织实施。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3月30日至12月21日 |
6 | 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5月31日前 |
7 | 完善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功能,推进企业注册、行政许可、信用管理监管执法等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 5月31日前 |
8 |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6月30日前 |
9 | 推行受理单制度,实现“全程代办”,提供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 | 高新区管委会 | 市编委办、市行服办、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6月30日前 |
10 | 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 | 高新区管委会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6月30日前 |
11 |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督促检查和成效评估。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8月31日前 |
12 | 总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 高新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工商局 | 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 | 10月31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