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6-28 成文日期: 2017-06-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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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8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7〕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切实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其他困境儿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

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

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

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区)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街道)要畅通与县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委会要设立由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告情况。村(居)委会对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要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社、规划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职业技能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积极制定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配套政策。要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

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县(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本溪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表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本溪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项目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2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3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4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

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残联

6

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牵头单位:市残联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7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分别指导落实

8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按职责分别落实指导

9

强化教育保障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

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12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13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14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5

落实监督责任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16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残联

17

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8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19

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20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21

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残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22

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委、市残联

23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

24

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牵头单位:市残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25

工作体系

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各县(区)政府分头落实

26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

配合单位:

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27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房产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28

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29

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0

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1

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职业技能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残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32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市关工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

33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4

落实国家有关税费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5

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6

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市民政局

37

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市民政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8

加强组织领导

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9

积极制定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配套文件政策。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40

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残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41

强化能力建设

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42

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43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

44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45

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团市委、市关工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46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47

建立健全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