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4-13 成文日期: 2017-04-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7〕7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3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7〕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本溪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12号),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类监管、综合治理,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构建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遏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实施职业病防治绩效考核;加强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做到职业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严格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精准查找存在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严格落实协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审查制度,规范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防止事故扩大;及时组织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证明材料,保障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同时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研究、部署、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问题;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细化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等经费投入;制定救济措施,解决无社保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医疗及生活救助问题;完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企业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
  (三)全面落实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预防监管职责,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职责,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劳动者保障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工作;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管职责,促进粉尘、有毒物质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控责任,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卫生行业管理职责,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四)完善沟通协作机制
  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宣传、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国资、房产、规划建设、工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分析、部署、督促、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要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工作。要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建设项目审批、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五)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查处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医学观察和职业健康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危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职业病人享受国家工伤待遇。
  (六)健全化解职业病纠纷机制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实施、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涉及职业病人社会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信访受理工作。
  各部门要强化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对举报事项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实行首访部门负责制,首访部门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对职责范围外的问题,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不得推诿扯皮、激化矛盾。
  (七)大力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
  突出重点危害因素、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攻坚战,着力整治高毒、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职业病危害。继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水泥制造、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喷漆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措施,力争从根本上改善工作环境,防治职业病危害。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行业,要组织力量联合执法,彻底整顿;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严重超标企业,要依法严厉惩处;对治理后仍不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关闭。
  (八)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工作指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告知、职业卫生培训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实行监督检查任务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的“四个清单”执法闭环管理,有效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促进各级监督执法机构及人员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的高度,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定职业病可防可控信心,突出预防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
  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全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照《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
  (三)强化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预防为主和严惩重处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和过程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彻底改善工作环境;坚持强化监管和加强服务相结合,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四)齐抓共管,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坚持部门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注重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分级监管,构建科学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