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4-21 成文日期: 2017-04-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7〕8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1 15:26:01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7〕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本溪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国发[2016]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 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有效对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本溪市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资本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及时跟踪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按照要求开展我市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处置工作,推动产能过剩企业兼并重组。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落实好我市煤炭企业关停考核目标,确保“应关尽关”,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供求平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
  (1)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定期举办银企对接,鼓励由市商业银行牵头组建企业并购资金银行团,以资金、债权等手段,推进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领域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加速债权股权转换,通过银行、信托、并购基金等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重塑企业产品结构,延伸企业产品链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鼓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渠道获取公司运营资金,推动企业兼并重组,重塑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等老牌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旅游、医疗、养老、文体等特色产业规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组合运用多种类融资工具,融入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完善金融要素市场,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进一步完善金融投资环境,丰富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研究推动区域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OTC(场外交易市场)形成,拓宽股权进入退出渠道,提升地区金融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1.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两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建立企业“黑”“白”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给予制裁,对“白”名单企业给予地区债转股优先权、担保费优惠、新三板上市及IPO(首次公开募股)优先增信服务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明确企业降杠杆主体责任,健全国有企业降杠杆考核机制。企业为降杠杆第一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并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明确企业在降杠杆中的责任,要依法缴足出资,承担必要成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将降杠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政绩考核,积极为国有企业争取试点政策支持,调动国有企业降杠杆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1.分类清理、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鼓励企业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清理整合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市属国有企业做好企业存量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在市属国有企业之间通过无偿划转、协议转让、资产置换、对外投资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以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资产盘活,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剥离低效无效资产。规范清理盈利能力差、与主业关联度较低的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和各类重资产,加大整合力度,通过产权交易及股权交易等方式增加企业现金流。对账龄较长且回收困难的应收账款、冷背呆滞存货可采用折扣转让、打包出售等市场化方式尽快变现,增加现金流,实现资产形态转变。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资产核销政策,支持问题资产重组整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完善董事会审批等资产证券化程序,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原则,重点推动低效无效资产、负债水平较高资产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支持市商业银行申请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拓展批量处置、代理处置、委托处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推进企业债务清理重组。加快清理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拖欠,推动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在做好地方债务置换工作基础上,研究搭建债务置换平台,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回款的实体经济企业将高成本、短周期负债置换为低成本、长周期负债,降低企业财务负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引导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代替其他高成本融资。引导担保机构通过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研究组建市担保集团,增加企业信用评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贯彻落实国发[2016]54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 2735号)精神,支持发展前景较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债转股,严禁将已失去生存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债转股。支持市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债转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支持我市各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债转股试点。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本溪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债转股实施机构。鼓励我市现有或拟成立的国有保险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机构与我市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入股国有债转股实施机构,发展混合所有制。对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等重要领域国有企业,由市属国有公司牵头组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国企债转股业务;对非重要领域的非国有控股企业,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或民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债券股相关业务。引导多种社会资本投资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的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票据等金融产品。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拓宽数据交换渠道。引导创建数据信息平台。研究搭建债转股信息发布平台,畅通供需信息渠道。(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5.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管规则,加强试点项目指导和报备管理,强化对债转股参与主体的监督,切实保护各方利益。督促债转股企业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责对等、行为规范,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严格规范债转股企业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产处置行为,严禁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引导企业、银行、实施机构等参与主体建立损失和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6.完善退出机制。积极培育债转股企业通过IPO、定向增发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对有退出预期的企业,实施机构与债转股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对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依法转让退出;对非上市公司,鼓励利用并购、区域性私募股权基金OTC转让退出。充分利用区域性OTC,培育优质企业,增加本地区新三板及IPO企业数量,拉动地区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六)依法依规分类实施企业破产
  1.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在充分发挥企业破产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前提下,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坚决破除障碍,妥善安置人员,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人社局、市维稳办、市信访办,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七)积极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特别是股权融资
  1.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研究推动形成区域性OTC,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交易,丰富股权投资进入退出渠道,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研究探索风险共担的银担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创新股权融资工具,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为企业降杠杆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等融资支持。我市作为PPP模范城市,要充分运用PPP模式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本与政府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保险资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等长期性资金及社会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放大财政资金效用,促进产业创业投资。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二、建立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一)落实并完善降杠杆财税政策
  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国家关于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财税减免政策。对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行为,落实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利用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设立重组并购基金等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系统,协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高地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
  鼓励市商业银行争取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我市商业银行损失吸收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稳妥做好重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各项政策;严格清理不合法、不合规收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研究实施社会托底政策,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完善下岗分流人员安置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有效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责任单位:市维稳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
  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政策。鼓励兼并重组企业申报省级创新平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优化区域布局,延伸产业链,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坚持市场主体地位,吸收民间资本,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和产业融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六)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细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同时,各县(区)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维稳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各部门要强化协作,加强舆论引导,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