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29 成文日期: 2016-07-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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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29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6〕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提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一)科学编制收入预算。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制全口径预算,细化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重点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县级财政收入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重点税源企业状况及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收入总量及增长潜力,确保制定的收入及增幅目标符合实际。部门收入预算要涵盖部门依法取得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以及上级财政各类补助资金等,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加快推进财源建设。县级政府要树立自主解决财政困难的观念,积极培育壮大税源,实现经济发展与财源建设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确保县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重点抓好工业经济运行,扶持地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区域重点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尽快竣工投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先支持税收贡献大、成长性好的项目,进一步优化县级产业结构。
  (三)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真实有效。严格执行现行财政体制中按预算级次征收、划分和报解收入的规定,维护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和预算收入级次的严肃性。严格财政收入范围,确保财政收入口径统一,不得随意调增调减收入项目或转移一般预算收入,不得采取虚假方式虚增财政收入。严禁混级混库,隐瞒或虚增,违反规定制定税费优惠政策,要切实提高收入质量,增加政府可用财力。
  (四)强化财政收入征管。县级政府要着力整治纳税环境,以重点区域、重点乡(镇)和重点行业为突破口,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破解难点税源征收问题,继续加大重点税收清收力度,加强部门协调,确保重点税源有较大幅度增长。对面广量小的零散税源实施零散作业,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强化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费秩序,挖掘非税收入潜力,防止费挤税,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强化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征管。
  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一)严控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强化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对于超编人员,财政不予核拨经费。
  (二)严格支出预算编制。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将所有本级收支和上级提前通知的转移支付纳入预算。严格零基预算编制,项目支出建立定额标准体系,严控代编事项,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规范项目支出预算,分轻重缓急逐项排序、逐项核定。加强绩效预算管理成果运用,将执行管理、中期评估、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等成效综合运用于预算编制。
  (三)硬化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预算法定原则,先预算后支出,严禁无预算开支和超预算开支。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部门综合预算要依法依规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在法定时间内批复到预算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原则上不再安排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四)规范支出预算执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严控结转结余资金,对超过规定时限仍未拨付使用的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政府重点支出。严禁违规列支以及挤占、挪用、滞拨上级专项资金等行为。各县(区)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及资金监管,以基层财政信息化建设为平台,进一步扩大补贴类资金“一卡通”发放范围。按照推进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申报前、拨款前的公示制度,明确公示事项和时限。对于扶持竞争性领域、分配到人(户)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等支出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控一般性支出。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落实“三公”经费预算零增长政策,完善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公务支出标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出国考察事项。按照必保刚性支出原则,优先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养老金等民生支出,其中保民生要重点保障国家和省明确补助个人的部分。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政策依据充分的专项资金,严禁“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严格按规定设置财政专户,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置财政专户。合理调度国库资金,优先保障刚性支出需求,防范区域性财政支付风险。加大往来资金清理力度,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妥善消化挂账资金,减少国库资金占压规模。规范财政借垫款审批程序,对相关款项必须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严格控制财政借垫款规模和期限。规范执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一)从严控制债务规模。严格执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明确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式举借债务,政府担保仅限于依法对外债转贷提供担保,其他任何形式的举借债务或担保举债都属于违规行为。
  (二)积极化解政府存量债务。充分利用国家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政策,按照优先置换到期、逾期、短期、高息债务的原则,按期完成政府债务本金的置换,原则上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县级财政要根据置换债券发行情况及各级财政部门要求,按期按时上缴债券利息和债券发行费。认真编制中长期偿债计划,妥善制定到期债务本息清偿措施,对地方建设责任所形成的债务,要有步骤地纳入财政债务预算予以偿还。通过实施PPP项目、组建国有企业集团、探索债务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债务资产、上市融资等方式,有效化解存量债务规模,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出现偿债困难时,应优先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用好存量资金、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县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明确政府债务偿还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谁举债、谁受益、谁偿还。要将所有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政府债务要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政府债务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做到没有预算不能举债。同时,做好债务风险评估、实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县级政府要密切关注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高度重视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树立债务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完善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体制,健全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工作机制,制定各项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措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政府债务融资的良性协调发展。明确和落实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和问责机制,并将领导干部任期内地方政府债务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细化管理要求,确保财政正常运转。选好配强基层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县乡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接受过财经类专业教育或者熟悉财政业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规定,全面建立县乡级财政内控制度及风险事件应对机制。对于县级财政运转出现严重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