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4-11 | 成文日期: | 2016-04-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6〕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6〕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精神,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防治,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城市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环保产业实现长足发展,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一阶段目标(2015年至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8.2%以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
第二阶段目标(2018年至2020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3.8%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在100%;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远期目标(2021年至2030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在100%;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水污染重点行业,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工业废水并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均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内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等部门配合)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设重点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7年底,市、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到2020年底,市、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老城区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底前,全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规划,建设市污泥处置中心,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10月底前,市、县(区)环保部门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便污水治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排放。对 2015年前建设的畜禽养殖场,鼓励进行生态化升级改造,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市、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乡(镇、街道)三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整体推进社会化玉米螟生物防治,建设设施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形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区)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 2017 年全市要创建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等6个“宜居示范乡”,创建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长春沟村等65个省级“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区)及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梳理辖区内应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组织企业按规定期限实施设施拆除并做废毁处理。未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严格环境准入
(1)执行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水环境功能区划。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环境约束,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要重点控制,实施不同区域差别化的环保准入要求,切实保障全市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大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机制,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市环保部门暂停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3)依据辽宁省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太子河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坚持环境优化发展战略。利用环评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持续推进“绿色钢城、生态钢都”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战略专项工程,支持以环境优化发展,促进污染减排。(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3)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市建成区禁止新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自2016年起,有序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4.推进循环发展
(1)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2)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钢铁、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3)促进再生水利用。落实辽宁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全市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执行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环保、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生态保护、水利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实施差别化管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实行限批,予以严格保护,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将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等重点用水大户,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开展全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调查。
(3)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辽宁省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1)将全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 24%、20%。(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2)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钢铁、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4%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4)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净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5)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快中小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推广喷灌、管灌、微灌技术,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5.5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水功能区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国家和省级技术部门开展太子河生态流量(水位)基础研究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加强河流、湖泊水生态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持续推进良好湖库(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
(1)落实《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形成“以防为主、慎重开发、绿色流域建设”的湖库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全市水质良好湖库(饮用水水源)生态安全调查基础数据库。2016年底前,完成桓仁水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完成观音阁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源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及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桓仁水库污染源基本根治,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水源办、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加快“引观入本”建设工程,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7年底完成观音阁水库等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快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4.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
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对观音阁水库等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新建水源不留隐患,原有水源隐患逐步消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5.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自2016年起,市环保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市水务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供水厂出水的水质情况,市卫计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用户水龙头水质情况,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联合开展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自2018年起,各县(区)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五)巩固太子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
1.深化流域污染防治
落实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本溪市储备库总体建设方案》,巩固提升太子河流域治理成果。重点推进卧龙河、溪湖河、南沙河、北沙河整治,确保太子河水质达标。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排污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1)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市流域控制范围划分为5个国控单元、2个省控单元及12个市控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优先控制观音阁及桓仁水库2个重点河、湖(库)源头良好水体和需要提升水质的控制单元。对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良好的凤鸣电站等4个生态保护类控制单元,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控制和逐步削减区域内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不退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依据《辽宁省水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控制单元水质达标。(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4.开展河流综合治理
建立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市县两级“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削减污染负荷,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全市直排河流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清理整治,实现“一口一档一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5.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清水补给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根据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 10%以内。(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6.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典型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到2017年底,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完成。到2017年底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到2020年底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服务业委、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严格环境执法
(1)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国控、省控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对超标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2)以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督执法重要部署为指导,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各职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以市、县(区)、乡(镇、街道)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1)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6月底前,市、县完成重点排污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和安全监管。在水源地、跨行政区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市、县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3)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完成《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本溪市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以点带面逐步实施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管理模式,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2017年底前,按照辽宁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规定及工作计划,完成全市水污染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推动作用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2.理顺价格税费
(1)落实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全面实行2015年发布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底前市、县及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3.促进多元融资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研究水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状况和趋势特点,有针对性地研发适应其业务发展的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质押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手段,并运用金融避险工具,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金融服务的深度与广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水环境保护项目运用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满足资金需求。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推广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2)加大市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和整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农业面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对污染严重水体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带动社会各方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4.落实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落实辽宁省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机制水质考核目标,推进大伙房水源等跨界饮用水水源补偿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5.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落实国家和省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相关细则,对节水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2)继续推行绿色信贷。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进一步深化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环境保护治理,对有损水污染防治的行为实行重点监管,严格控制水污染环境违法企业的信贷投放。(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重点推广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污水厂提标改造、行业废水达标处理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产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加强交流合作
针对焦化废水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生态流量测算、水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加强与国内、省内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交流合作。(市科技产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3.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开展钢铁行业污染源控制,推进先进适用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围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机制、农村连片整治综合环境服务模式等,继续推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试点。以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厂社会化运营,创新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2016年3月底前,市、县(区)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流域、区域、行业重点任务和目标。2016年3月底前,公布全市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各县(区)工作方案及水体达标(保持)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辽宁华润本溪三药有限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群山调味品有限公司等在本溪市境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市直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科技、纪检监察、财政、公安、工商、卫生计生、交通、组织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落实工作方案的实施,指导、协调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各部门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季度由市政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各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本溪新闻网、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题网页,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环境信息。国家和省、市控重点监控范围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结合“中华环保世纪行”在本溪宣传活动,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大造舆论,大造声势,在全社会建立起公众参与的水环境保护机制。围绕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深入社区、学校、企业、乡(镇、街道)、机关,开展群众性环保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引导全民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各县(区)要本着对全市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适时开展集中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完成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