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1-17 成文日期: 2015-11-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5〕27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7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5〕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辽宁省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技术创新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技术创新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项目:
  (一)在我市某一重点领域中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在关键技术上有突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其成果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学术界公认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较大技术发明,其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保证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八条  科技成果必须是在本溪行政区域内的创新,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经过1年以上实际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10个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一等奖10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25项。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本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委员17至21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 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评审委员会委员从本溪市科技奖励专家数据库随机抽取,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 整一次,报本溪市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应当依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 奖的评审。

  第五章   评奖和授予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 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交市科学技 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 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交书 面异议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 出处理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及奖励种类和等级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技术创新奖每项奖励2万元,科学技 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及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将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工 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霁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2) 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