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物业管理权限加强住宅区管理的试行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11-18 | 成文日期: | 2013-11-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3〕1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物业管理权限加强住宅区管理的试行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3〕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
物业管理权限加强住宅区管理的试行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环境建设,理顺物业行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行业管理,改善住宅区环境面貌,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宜居美丽新本溪建设,市政府现就进一步下放物业管理权限、加强住宅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要求,以物业管理机制和效能建设为牵引,切实抓好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逐步理顺管理体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理顺管理体制
市政府职能部门将承担的物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县(区)在不新增机构、编制的前提下,组建或完善县(区)房产局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明确1名城建部门班子成员兼任房产局局长,并根据房屋管量,从现行编制内调剂3-6人专职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物业管理工作职能,乡(镇、街道)指定1名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物业管理工作,明确1-2名工作人员;村(社区)明确1名物业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三级政府、四级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三、明确职责划分
(一)市房产局。负责拟订行业政策和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行业的指导、监管、协调;对县(区)物业管理工作考评等。
(二)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完善住宅区配套措施,组织实施住宅区内违章乱建拆除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管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查处。
(三)乡(镇、街道)。组织筹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检查考评物业服务质量;新建居住小区交接管理;落实辖区内已整治老旧住宅区、弃管小区和零散居民楼的物业管理;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融合社区公共管理资源,加强职能部门沟通联系,承担辖区内物业管理具体工作。
(四)村(社区)。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改选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牵头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调处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向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反馈,配合乡(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县(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住宅区乱搭乱建的整治和管理;市、县(区)公安、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工商、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县(区)政府共同抓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建立保障机制
为确保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后的规范管理,市物业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物业公司招投标制度,业主委员会推选和运作制度,物业公司组织制度,物业服务评价、考核制度等机制。
(二)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业主的依法监督,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法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监督的三方监督机制。
(三)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考核机制。市级考核县(区),县(区)考核乡(镇、街道)和物业服务企业,乡(镇、街道)考核社区。县(区)对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行风建设活动、评优创优活动。
(四)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各县(区)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新模式,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网络。
五、强化行业管理
(一)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搞好对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从业人员培训,推动相关部门更快更好履行各项职能任务。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让物业服务企业真正担负起职责,承担起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性质的认知度,增强缴费意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良性发展。
(三)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长远规划与近期工作目标相结合,制定物业管理三年发展规划,实现一年抓规范、二年上水平、三年登台阶的目标,力争利用三年时间,使本溪物业管理达到新水平。
(四)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住宅区建筑规模、配套设施、周边环境以及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和服务约定等,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实施分类管理。新建商品房住宅区要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全面推行标准化物业管理;既有物业项目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开展创优达标活动,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旧住宅区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具备条件的推行物业管理;弃管小区及“单体独栋”居民楼,要由乡(镇、街道)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简单的物业管理或采取委托式“房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暂时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要纳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组织,实行自助式管理;棚改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小区,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物业管理工作事关城市长远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覆盖面广,推进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将此项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细化分解,加快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完善机构,加快推进。各县(区)要加快推进组织机构框架的建立和完善,2013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并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承接各项工作职能,尽快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正常发展轨道,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发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