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9-09 | 成文日期: | 2015-09-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5〕1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5〕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问题整改力度,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根据《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审议意见,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组织领导
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目前,个别县(区)、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不认真,屡查屡犯的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采纳审计建议,严格执行审计决定,有效整改审计查处的问题。市政府将建立整改督查督办和检查跟踪机制、健全整改责任制、严肃整改问责,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将审计查处问题转变为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规范运行,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
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工作,均列入市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市政府督察室及时进行督查。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重点督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拒绝、拖延整改和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以及屡查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联合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跟踪督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三、明确责任,完善审计整改督查问责制度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涉及本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对在督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以及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强化监督,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被审计单位要通过部门和单位网站主动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市审计局要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审计整改工作既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典型,又要对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审计整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注重信息共享、各司其职、联合督办、严肃问责,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