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9-18 成文日期: 2024-09-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24〕5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8 16:02:05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4〕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空气质量

  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本溪市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等均完成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有序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废钢占炼钢原料比重达到15%以上。实施“以钢定焦”,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控制在0.4左右。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钢铁行业全面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针对铸造、化工、炭素等制造业,2025年底前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黏剂。(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区、县城及村屯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七)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公铁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15%左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完成上级指标任务。持续推进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完成上级考核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十一)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持续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完成上级考核要求。本溪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离还田管理,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台账,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四)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减排。2025年底前完成本钢集团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七)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同沈阳都市圈内各城市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治污染,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十九)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监管效能。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市级异地交叉监督帮扶工作,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以及臭氧前体物减排措施效果评估。到2025年,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直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县区进行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四)开展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本溪市2024-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任务表


  附件:

本溪市2024-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任务表

类  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完成时限

主要责任单位

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

长期坚持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有序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废钢占炼钢原料比重达到15%以上。实施“以钢定焦”,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控制在0.4左右。

2025年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钢铁行业全面淘汰步进式烧结机。

2025年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针对铸造、化工、炭素等制造业,结合本溪市实际,2025年底前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

2025年底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长期坚持

市市场监管局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黏剂。

长期坚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

2025年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025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清洁取暖

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区、县城及村屯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

长期坚持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

长期坚持

市市场监管局

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推动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15%左右。

2025年底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

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完成上级指标任务。持续推进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完成上级考核任务。

2025年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长期坚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

2025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保障成品油质量

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长期坚持

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完成上级考核要求。本溪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

2025年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

长期坚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离还田管理,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台账,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2025年底

市农业农村局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

长期坚持

市生态环境局

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长期坚持

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减排

2025年底前完成本钢集团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

2025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

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

长期坚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长期坚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同沈阳都市圈内各城市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治污染,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

长期坚持

市生态环境局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每年9月底前完成所有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

2024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进一步完善PM2.5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长期坚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拓展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监管效能。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市级异地交叉监督帮扶工作,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长期坚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以及臭氧前体物减排措施效果评估。到2025年,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

2025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注:以上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本溪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解读(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