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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1-27 成文日期: 2015-0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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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7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5〕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本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精神,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控制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具体指标为:以2012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为基数,2015年下降3%,2016年下降6%,2017年下降10%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编制本溪市煤炭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严控新增燃煤项目。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867万吨,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898万吨,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931万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实施气化本溪工程,编制实施本溪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市热力管网与燃气管网建设力度,全面推进下游利用,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速保持在15%以上。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积极推广地源热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市物价局)

  3.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加快现有煤矿洗选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加强煤炭质量监管,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产权局、市房产局)

  (二)加快推进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

  5.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两县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上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应不小于65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6.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完善热电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中电投本溪热电厂项目建设,力争2016年底前建成,新增高效供热能力1200万平方米。加快本钢余热利用,到2015年新增余热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房产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7.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2015年底,本溪县、桓仁县实现一县一热源。(责任单位:本溪县政府、桓仁县政府)

  8.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2015年供暖期前取缔集中供热区域内10吨以下燃煤供暖锅炉。在建成区内全面取缔宾馆酒店、洗浴业燃煤锅炉,实施集中供热水,因地势原因不能集中供热水的,必须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各区政府)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等21个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本钢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工源厂区5台75 m2烧结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10.压缩过剩产能,严控“两高”行业(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和完善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两高”行业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再审批新增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11.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1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管理。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13.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规划,逐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对城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2017年基本完成主城区的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沥青混凝土搅拌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四)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4.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新的火电排放标准, 2015年7月1日前所有水泥企业按照新的水泥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10月1日前所有大型燃煤锅炉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治理应同步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各县区政府)

  1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积极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各区政府)

  16.开展秸秆焚烧综合治理。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逐步形成以秸秆直接还田和用作饲料为主,秸秆堆沤、气化、压块和栽培食用菌等为补充的综合利用格局。加强农作物秸秆集中露天焚烧的执法检查,禁止在田间、林带等地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

  (五)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7.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大气环境科研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参与省政府在辽宁中部城市群开展的霾形成及对策研究、城镇化过程中气候承载力评估研究、霾的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工作,重点参与研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细微颗粒物、臭氧等复杂污染物的成因与治理技术、区域大气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大气特征污染物环境风险源预测预警技术,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产权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18.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1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群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20.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强化国家和省级《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的推广,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推广的运行模式与管理机制,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特许经营,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科技产权局)

  (六)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

  21.加强施工扬尘整治。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封闭围挡、裸露土方覆盖、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在城区内的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立实施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22.严控交通扬尘。规范渣土运输,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强化城市保洁扬尘控制,推行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对未采取湿式清扫的街路,要增加洒水冲洗及喷雾抑尘频次,除冬季和降雨天气外,每天洒水不少于两遍。禁止在道路及两侧焚烧树叶、枯草和垃圾。(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

  23.严控工业堆场扬尘。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物料采取路面硬化、设置围挡、车辆清洗等防风抑尘措施。到2017年,所有大型煤场、料场全面完成抑尘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24.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每年新增绿地32公顷,到2017年共增加绿地128公顷。(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5.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全部采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出租车应全部采用天然气和汽油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客运班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稳步推进液化天然气汽车在重型运输领域的应用。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城市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的行业引导政策;负责对依法改装的车辆办理相关运营手续的备案变更;组织已经改装的车辆到正规厂家审核认定。市物价局负责天然气价格调控,保持油气合理差价。市公安局负责为经依法改装为天然气汽车的在用车辆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油改气”工作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加气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和加气站建设,确保满足车辆加气需求。市质监局负责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审批,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无证安装车用气瓶、使用不合格车用气瓶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质监局)

  26.加快提升燃油品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2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厉打击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的环保标志审核,加快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体系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开展“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建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到2017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要达到90%以上,环保绿标区要扩大到10平方公里以上。(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

  28.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2015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035万辆,2016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025万辆,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015万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八)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29.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和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成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具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委办)

  30.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逐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31.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3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

  (九)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33.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4.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工作,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要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35.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国家要求,市政府将每年初对全市各相关部门及县(区)政府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十)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

  36.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增强企业治污动力。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诚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时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综合运用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绿色电力调度等政策措施,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重点大气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

  37.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大市级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市蓝天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蓝天工程的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等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同时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38.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市环保局负责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相关工作信息,负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发布大气环境治理白皮书,适时发布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公布全市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及淘汰时限;市房产局负责公布拆除小锅炉项目名单及拆除时限;市气象局负责发布霾的预报预警及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气象局)

  39.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

  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狠抓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