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进驻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2-12 | 成文日期: | 2015-02-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1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进驻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进驻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四级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进驻及运行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47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办发〔2012〕57号)要求,现将《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和《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要会同本县(区)中心管理办组织、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指导目录》所列事项,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进驻工作。
与《指导目录》所列事项表述不完全一致,但为同一权力事项的部门权力,要全部进驻,切实做到“应进必进、谁批谁进、应批必批、谁进谁批”。确因中心场所限制不能按照要求进驻的事项,需经各县(区)审改办和中心管理办批准并报市审改办和市中心管理办备案后,方可不进驻。对不按上级文件要求和《指导目录》规定落实进驻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溪高新区参照《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指导目录》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