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mzf-2020-0012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补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20〕40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补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4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补差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补差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补差
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辽政教督室函〔2020〕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教督室函〔2020〕2号)要求,进一步夯实市直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市委第252次常委会议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比对口径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辽政教督室函〔2020〕1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相关政策的说明》中明确“计算比较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区附加津贴(规范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提高的部分不纳入计算比较范围”,“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情况,及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
二、补差办法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决定对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采取以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方式予以补差(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部分),同时建立长效机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比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计算补差预警指数。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局)负责测算年度公务员平均工资数据;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测算年度平均绩效考核奖数据;市教育局负责测算年度教师平均工资数据;市财政局负责对工资收入补差金额进行测算,并将补差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发布补差预警指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补差数额(核增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审核。
(一)补差人员范围
享受补差政策人员应为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职教师。
(二)办理程序
市教育局组织市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补差标准,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增绩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市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校职代会讨论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自主分配。
(三)补差预警指数计算方法
补差预警指数是通过平均补差金额除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即:(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补差预警指数,指数越大,补差金额越多。
各县(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补差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政策解读:关于《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补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