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8-01 成文日期: 2014-08-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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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1 10:37:41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4〕5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本溪市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本溪市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的管理,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溪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本政办发〔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进厅事项)包括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公共服务和其他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事项。

  第四条   对市政府制定发布《本溪市市级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进厅目录》)的管理应遵循应进必进、及时规范、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是《进厅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进厅目录》的编制、动态管理,并经本级政府授权公布《进厅目录》,负责进厅事项中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核等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进厅目录》所列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事项实施机关、组织的职责审查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进厅目录》所列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给付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级《进厅目录》所列进厅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监察工作。

  公共行政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进厅目录》所列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进厅审批服务事项的规范实施、编码、信息共享、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对进厅事项的组织清理、增加、取消、调整以及日常监管中出现的复杂问题,由市审改办提请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的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改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   进厅事项的增加,应当依据下列规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新设,并经审核应进厅办理的事项;

  (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新设,并经审核应进厅办理的事项;

  (三)上级政府决定下放,并经审核应进厅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进厅事项的取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修改决定废止的;

  (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后决定废止的;

  (三)各类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废止的;

  (四)上级文件决定停止实施的;

  (五)决定下放下一级政府或转移给社会组织办理的。

  第八条   进厅事项的调整,包括因实施机关、组织的职能变更而调整由其他机关、组织实施,或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事项调整为一个部门实施等情形。

  第九条   对我市进厅事项进行目录化管理。凡是纳入《进厅目录》的事项,除经市审改办同意外,必须全部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办理。

  运用电子信息系统手段对进厅事项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实现审批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第十条   对国务院、辽宁省取消、下放、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进厅事项,或设定的有关法律依据废止或修订后取消、改变管理方式的进厅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报市审改办。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进厅事项实施机关或组织认为某项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退出《进厅目录》的,应将拟退出的依据及理由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应当在15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进厅事项拟调整实施机关或组织、条件内容及事项名称变更的,实施机关或组织应将调整情况及依据报市审改办审核。市审改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辽宁省下放或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进厅的实施意见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厅的决定。

  第十三条   增加、取消、调整进厅事项经核准后,市审改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相应调整《进厅目录》事项,并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厅目录》的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市政府和各行政审批机关的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增加、取消、调整进厅事项经核准后,实施机关、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受理或审核场所对外公布结果;增加进厅事项的,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查。实施办法应明确办理时限,以及执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别审批方式与审批程序的依据和时限,但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进厅事项或者办理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集中取消、调整行政职权,涉及进厅事项调整的,由市审改办会同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进行审查,并集中作出相应《进厅目录》调整的决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进厅目录》,对各类事项逐个编制《事项内容信息表》和《办理流程图》,并依据《事项内容信息表》和《办理流程图》制作简明的《办事告知单》,应载明服务事项名称、行使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未按照《进厅目录》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办理的,及时纠正并予以问责。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厅事项加强动态管理,根据调整后《进厅目录》,及时对进厅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进厅目录》应当在市政府和各实施机关、组织的公众信息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进厅事项的增加、取消、调整向市审改办或实施机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市审改办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办(处)理,并依法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改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