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6-30 | 成文日期: | 2014-06-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4〕50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4〕5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副市级干部、秘书长。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方予召开。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及副主任,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安排在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一。需要加开或延期的,另行通知。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一)传达中央和省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五)讨论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六)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部署重点工作;(七)讨论研究向国家和省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八)讨论研究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九)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十)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各综合处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并提出建议和做好基础准备工作;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汇总并按程序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 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议题申报单位须事先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凡未履行协调、会签程序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议题涉及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问题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前报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局等部门进行本溪市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议题内容涉及审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须提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市纪委(监察局)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议题提请单位要及时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并提供汇报材料正式文本(依据保密规定是否确定密级)。汇报材料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议题概要、会前协调情况、需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建议解决方案等。议题提请单位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将议题呈报单、会议汇报材料稿和部门会签单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由秘书处将汇报材料稿分级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议题呈报单、会议汇报材料稿和部门会签单的,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汇报简明扼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控制列席人数,原则上每个议题列席部门不超过15个。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列席人员会前已参与协调的议题,会上不再重复发表意见,按照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的,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安排1至2名相关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工作,分别报送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阅签批后印发。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督察室对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议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一般于会后1个月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一)会议通过不需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议当日或第2个工作日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二)会议原则通过需作个别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三)会议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四)会议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五)会议原则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参加国家和省及市委重要会议以及活动、因公出访、在市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缺席会议,须提前请假。其中,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市政府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请假;其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具体原因,明确代为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随意走动、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分歧意见以及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等内部敏感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录音、拍照、摄像;不得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会议相关内容和图像。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除涉密事项外,均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印发的文件如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