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7-31 成文日期: 2018-07-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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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1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5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市直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全面清理现有银行账户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一律归并,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要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三、及时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各部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发生《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事项时,要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变动情况,更新账户管理信息,准确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开设“小金库”行为,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依托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成立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市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直单位)所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市直预算单位。指与市财政局有预算资金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市直其他单位。指与市财政局无预算资金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市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制度(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等有特殊规定的实行财政备案制度)。市直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直单位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市直单位应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察后,按照资金存放相关规定,确定需开立账户的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市直单位按有关规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外地常设机构可在当地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市直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立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九条  市直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党(团)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团)费收支情况;具有工会法人资格的,可开立一个工会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市直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开立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基本流程:
  (一)市直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市直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详见附件1),说明申请开户原因、拟开立账户性质、变更或撤销账户原因等,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报送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1.对市直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除外),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局在《市直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
  2.对市直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市直其他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市财政局在《市直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上注明“非财政审批账户”意见。
  3.市直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持《市直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到相关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相关银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市直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进行办理。市直单位在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市直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详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附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市政府或市编委办印发的机构成立批复文件;
  (二)市编委办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说明该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并提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财发〔2005〕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开立党(团)费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工会经费账户需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八)申请开立其他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提供关于该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文件等。
  (九)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市政府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按规定发生的账户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变更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等信息;
  (三)主管部门发生变更;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或银行名称;
  (五)其他按规定变更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及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原账户撤销。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照规定予以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当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将撤户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不同市直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市直单位的,原账户按照规定撤销,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将撤销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银行临时性账户使用期满必须撤户,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并将撤户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如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账户展期业务,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当作撤户处理,并将撤户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撤户情况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一经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移交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
  (一)不得将财政拨款购买理财产品;
  (二)不得出租、转让、借用银行账户;
  (三)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一条  市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市直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的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市直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市直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码: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打勾)

□基本存款账户 

拟开立(变更后)账户

账户名称:

拟撤销(拟变更)账户

账户名称:

□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账    号:

账    号:

□临时存款账户(注明年限)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申请原因及核算内容:

账户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预留银行印鉴:

申请单位签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业务科审批意见:

 

国库科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各留存一份。

    2.申请开立新账户,不需要填写“拟撤销(拟变更)账户”有关信息,申请撤销账户,不需要填写“拟开立(变更后)账户”有关信息。

    3.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需同时填写“拟开立(变更后)账户”“拟撤销(拟变更)账户”有关信息。



附件2:

市直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开立审批表》编码:                      《备案表》编码: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   立

(请打勾)
账户性质

□基本存款账户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   年限: 

开户银行:

开户原因及核算内容: 

账户预留银行印鉴: 

变    更

变更事项类别(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

□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原单位名称:

  

现单位名称:

□变更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

原单位法人:

原财务负责人:

现单位法人:

现财务负责人:

□主管部门变更

原主管部门:

 

现主管部门:

 

□因开户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或银行名称

原银行账号(或名称):

 

现银行账号(或名称):

□其他按规定变更的事项(简要说明)

 

撤    户

已撤户基本情况

撤户原因(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

主管部门意见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被其他市直单位合并

□与其他市直单位合并组建新的市直单位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

□新开设银行账户在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

□因机构改革市直单位被撤销

□其他(简要说明具体原因)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