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7-02 | 成文日期: | 2018-07-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8〕47号 | |
关键词: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4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过渡改革实施方案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的公共资源实行特许经营。鉴于我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到期,为做好经营权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有期限无偿使用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期限为5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2.总量控制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市场保有量,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避免出租车盲目增长。
3.现有经营者优先原则。以现有经营者为主,优先延续经营权使用。对自愿放弃的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投放市场。
4.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原则。继续实行出租汽车集约化管理。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和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允许经营者自愿选择规模化经营的企业,支持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符合条件的公司。
5.依法规范原则。正确把握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依法依规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办事制度,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规范经营权管理
本次经营权许可对象为本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服从“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等合同,或者签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本溪市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协议书》。
1.规范许可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登记机关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参与营运的车辆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随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经营许可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许可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权权属关系全部通过司法渠道予以厘清。
3.《本溪市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协议书》执行期限不少于1年,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提供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本溪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此次过渡改革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 (共印12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