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成文日期: | 2018-04-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8〕2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2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1.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择地统建。
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地勘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防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民用建筑;
(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3)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4)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较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二)征收对象
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三)征收标准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取收1750元。
二、征管主体、方式及程序
(一)征管主体
市人防办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易地建设费的统一征收工作。市财政局为易地建设费管理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非税局)具体负责易地建设费征缴监督和预算管理。
(二)征收方式
易地建设费采取一次性缴款的征收方式,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征收程序
1.建设单位持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批文、市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到市人防办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市人防办负责核算应缴易地建设费数额,并开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批准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建设单位持市人防办开具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批准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缴费窗口一次性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3.市非税局经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按规定收费标准缴款无误后,开具《缴费证明书》或《完费证明书》。
4.建设单位持市非税局开具的《缴费证明书》到市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市人防办开具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认书》和市非税局开具的《缴费证明书》到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凭《完费证明书》到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地面建筑《不动产权证书》(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持市人防办开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通知书》到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征收工作具体规定
(一)市人防办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收费类别、标准及缴费流程。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印发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四)市人防办与市非税局要建立易地建设费征缴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易地建设费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五)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市非税局开具的《缴费证明书》,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市人防办开具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认书》和市非税局开具的《缴费证明书》,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市非税局开具的《完费证明书》,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地面建筑《不动产权证书》。对擅自办理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市财政局每半年要开展一次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易地建设费未及时、足额征收缴纳,导致易地建设费拖欠甚至流失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