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4-17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8〕20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2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不含临时建筑和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
(二)征收对象
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三)征收标准
市区一级地171元/平方米、二级地151元/平方米、三级地131元/平方米(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征管主体、方式及程序
(一)征管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是配套费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配套费的统一征收工作(供水配套费实行委托征收)。市财政局是配套费管理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非税局)具体负责配套费征缴监督和预算管理。
(二)征收方式
配套费采取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征收方式,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征收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划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在办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时,按实际建筑面积结清,多退少补。
2.市开发办负责建设单位应缴配套费的核算与清算,并填列《配套费征收核算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费征收核算表》规定的征收标准、数额及时限,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配套费。
4.市非税局经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按规定缴款无误后,开具《缴费证明书》或《完费证明书》。
5.建设单位持市非税局开具的《缴费证明书》到市城乡规划、住建、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凭《完费证明书》办理相关竣工手续。
三、征收管理具体规定
1.配套费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和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
2.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面积全额收取,不扣除拆迁面积。不论建设项目周边有无城市基础设施,均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3.市开发办要公开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配套费的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印发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市城乡规划、住建、消防、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确保配套费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市城乡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不得擅自竣工投入使用。
⒌市开发办、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市非税局要建立配套费征缴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配套费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⒍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城市建设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四、责任追究
1.严格把住建设项目开工关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为其核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等开工手续。同时,本溪供电公司、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予以接驳临时施工用电、用水,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相关审批事项。对擅自办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2.严格把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为其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竣工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前,本溪供电公司、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必须办理完临时施工用电、用水等停供手续,停止临时供水、供电,否则本溪供电公司、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接驳正式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手续。对擅自办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3.严格把住监督检查关口。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开展1次配套费征缴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配套费未及时足额征收缴纳,导致配套费拖欠甚至流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本政发〔2004〕9号)同时废止。已印发有关征收管理配套费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