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成文日期: | 2017-12-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7〕10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10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溪市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现代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本政发〔2015〕25号)和《本溪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本教发〔2015〕108号)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证职普比例大体相当
(一)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合理确定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招生数量,确保初中毕业生全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例大体相当。
(二)促进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资源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为有意愿的学生创造职普融通的学习条件。
二、保障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一)根据财力情况,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确保市、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确保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并根据财力状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投入。
(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全市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情况等,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未达到省规定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县进行通报,促进法定职业教育经费落实。
(四)市财政、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和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管,并按照上级要求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严格各项资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发放形式,杜绝滞留、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完善科学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工作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一)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投入。支持实训基础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区域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或特色专业公共实训基地。
(二)鼓励学校勤工俭学,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以保证学生专业技能训练需求,分担教学成本开资。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有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租赁服务、广告服务或者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建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教学、生产(运营)和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深度融合。
(二)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建立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探索合作办学模式,为企业在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过程中与职业学校建立高度融合的关系搭建好平台,担负起桥梁纽带作用。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产业发展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实行弹性学制、学分管理等教育教学改革,积极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企业可以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与职业学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三)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依法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教育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学校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再进行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为接收职业学校学生所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收取的学杂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可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市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中等职业学校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对由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教育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捐赠资格且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一)市、县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市、县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指标时,统筹考虑列入市重点建设规划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
(二)市、县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纳入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免收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从教制度,提高持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比例。
(二)改革教师招聘制度。在人社、教育以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专业教师招聘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将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作为基本条件。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总编制内设置一定比例“特聘教师”岗位,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和人员学历、身份限制,吸收行业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以及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导学生荣获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担任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教师。对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条件同时又无法招聘入编的兼职教师,经学校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教育及人社等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定额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增加专业教师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促进专业教师向“双师型”发展。
(五)建立健全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落实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要求。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通过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组织全市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实施中职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中职教师专业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九、拓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
(一)探索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多层次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搭建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的“立交桥”,满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推行“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模式,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的体制机制,拓宽技能型人才培养、深造的渠道。
(二)支持高等院校在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分院,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培养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能型人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