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2-12 成文日期: 2017-12-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97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2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9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6〕7号)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7〕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有利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市环境状况,科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坚持绿色发展,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努力打造宜居山城、建设美丽本溪,创建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省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县(区)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重点工作
  (一)编制普查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进度安排和普查方案要求,各县(区)要按时完成普查方案编制工作。
  (二)开展宣传动员。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做好培训工作。污染源普查量大面宽,专业性强,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调查队伍。各县(区)要早计划、早安排、早着手,务必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调查员培训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调查员和县(区)普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各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六、普查工作要求
  全国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七、强化协同协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市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八、明确普查义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