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2-09 成文日期: 2017-12-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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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9 14:22:09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9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信息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全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将其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按时办复,抓好落实。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范围:
  (一)省、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建议和提案所涉及的问题,要密切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有条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作出说明。
  第六条  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办理中要积极采纳吸收建议和提案提出的意见,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为人民群众多解决实际问题,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属于对各县(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办理;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各位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和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办、通报、表彰、绩效考评和网络建设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
  (二)按照交办程序,及时将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市政府各承办单位,并做好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五)组织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七)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办理主管部门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市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听取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管理和维护本溪市政府建议提案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系统”)。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县(区)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职责。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分管负责同志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要把有较强协调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熟悉本系统、本部门全面工作的人员安排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较高职级人员从事办理工作。
  (二)要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网上系统”通讯录等信息,及时接收确认市政府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以及发布的各类通知,按期高质报送和反馈答复意见、答复摘要和年度总结等有关材料。
  (三)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登记造册,制定办理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并落实专人办理,限期办复。
  (四)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搞好建议和提案办理中的调研、协调工作,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注意与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工作情况。
  (五)审核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拟制复函,认真把好政策关、落实关、文字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建议和提案答复工作。
  (六)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报送答复意见和征询意见表。
  (七)认真做好人大、政协视察和代表、委员来信来访工作,密切与代表、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的联系,并做好与其相关的各项工作。
  (八)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其他工作。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厅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协商有关部门确定承办单位。省政府集中交本溪市政府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采取召开市政府专门会议等形式,同时通过“网上系统”交各承办单位办理。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随时交办。
  (二)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根据需要确定为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两种方式。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会同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三)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系统”申退或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拖延或自行转办。

  第十一条  承办。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
  (一)承办单位要对建议和提案逐件认真研究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方案,并通过专门会议将办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并做好会议记录归档备查。
  (二)市政府可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市政府领导批阅、领办和督办。对于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包案件以及党派团体提案,应提高办理层次,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当面答复。承办单位也可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领导亲自办理,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三)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四)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急需办理的,应当急事快办,及时答复;对个别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应于办理截止日期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办复。
  (五)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并上传“网上系统”(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接收之日起10日内反馈协办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主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时,应当说明各协办单位的意见。主办、协办单位应协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
  (七)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完善“网上系统”、政务网等信息平台的功能,充分利用网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和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同人大代表、提案者见面答复。答复后要立即将答复函和征询意见表电子版上传“网上系统”,并及时将答复函原件和征询意见表复印件送交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理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存档。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具体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方可同人大代表、提案者见面答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须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后起草答复函。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正式答复函和征询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四)多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要逐一进行答复,并征询领衔代表的意见。多名提案者提出的提案,要逐一进行答复和征询意见。
  (五)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确定的办理工作标准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
  (六)答复函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
  (七)办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由承办单位征求提案者意见,其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反馈正式答复函。
  (八)对于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并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复函,同时将纸质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九)对于当年已经答复并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在工作中如有调整,导致实际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并向交办部门报告。对于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要重新履行答复程序。
  第十三条  督办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分管同志、主要负责同志要同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见面,再次答复,反复办理;经多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总结。
  承办单位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半年和全年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及答复摘要,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  公开。
  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答复摘要和全文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考评。
  (一)市政府将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全市服务环境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网上考核”相结合方式,严格遵照市绩效办印发的绩效考评标准执行。
  (二)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
  (三)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存档。
  承办单位必须将年度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和有关书面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并保存好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度。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厅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领导同志要亲自领办一些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二)严格审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实行“三审”制度,即:在建议和提案提出阶段进行“一审”,对建议和提案内容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办理答复阶段进行“二审”,对答复意见规范性进行审查;在办理落实阶段进行“三审”,对解决落实效果进行审查。
  (三)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将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核心环节。坚持A类件二次反馈验收制度,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年内解决的,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再次见面答复进展落实情况。对于当年已经答复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和提案,实际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的,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坚持B类件跟踪滚动办理制度,答复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
  (四)督办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办理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沟通联系制度。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坚持办前、办中、办后“三访”,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等多种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提案者参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主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六)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不断健全提案办理协商机制,将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的选题、立案、交办、办理、督办、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重要提案高层协商、热点提案集中协商、难点提案跟踪协商、集体提案上门协商、争议提案面对面协商。
  (七)集中见面答复制度。对职责交叉、多家承办或社会关注、多人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承办单位和人大代表、提案者开展集中见面答复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共商解决办法。
  (八)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  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指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纳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中,正在实施的;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
  (二)B类:指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下一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订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C类:指不能解决的或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难以解决的;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县(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本政办发〔20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