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档立卡一般贫困人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1-29 成文日期: 2017-11-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90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档立卡一般贫困人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29 14:15:57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9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档
  立卡一般贫困人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辽民发〔2017〕8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9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对建档立卡一般贫困人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由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政府负责全额资助建档立卡中一般贫困人口(指农村建档立卡中非农村低保、低收入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单一身份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7〕41 号)规定执行。
  二、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由县(区)政府负责对建档立卡中一般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本民发〔2012〕42 号) 中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标准执行。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筹集,按照每人100元标准,随资助参合资金一并预拨至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账户,年底结算,不足增补,节余结转下年。
  三、资助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负责全额资助建档立卡中一般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对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实施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后,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费用补偿额度要达到占统筹医疗费用的92%左右的标准。一般贫困人口与低保、低收入人群的大病补充保险保额标准需要保持一致。此项工作由市健康扶贫工作推进组牵头单位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等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大病补充保险经办进行招投标,由中标保险公司具体承办。各县(区)扶贫办负责提供一般贫困户数量和名单;县(区)财政负责为中标保险公司拨付专项资金;保险公司要保本微利,节余结转,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节机制。
  四、执行时间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两项医疗救助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资助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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