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1-27 | 成文日期: | 2017-11-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7〕8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8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纳入农村水电“十二五”规划内小水电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2.取消受理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调整为日常工作。
3.取消对市级发改部门审批或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4.取消对重大项目稽察,调整为日常工作。
5.取消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十六项行政处罚)。
6.取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核准,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核准工作调整为与可研批复、核准批复合并进行。
7.取消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8.取消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9.取消物业收费标准审批项目。
10.取消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11.取消价格监测。
12.取消询问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13.取消查询、复制、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资料。
14.取消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15.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16.取消对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的处罚。
17.取消对价格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
18.取消居民室内燃气管道改装费。
19.取消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20.取消指定销售商品价格。
21.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22.取消楼门牌费定价。
23.取消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24.取消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25.取消垃圾托运费定价。
26.取消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27.取消建筑用地拔地桩定桩费定价。
28.取消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29.取消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30.取消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31.取消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32.取消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价权。
33.取消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暂停)。
34.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2.将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3.将非省财力投资的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污水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4.将以工代赈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5.将县(区)域内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6.将县(区)域内公路项目审批下放至本溪高新区。
7.将县(区)本级的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8.将县(区)本级的城市供气基础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9.将县(区)域内等级公路和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批下放至本溪高新区。
10.将县(区)域内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1.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2.将能源消耗量大于1000吨标准煤,或者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的批复下放至县(区)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3.将城镇自来水价格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14.将管道燃气价格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15.将畜禽屠宰收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16.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17.将殡葬服务中的选择性收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18.将县级城市公交票价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19.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0.将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1.将住房交易环节查档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2.将供暖收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3.将出租车价格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4.将县域公路客运价格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5.将民用爆破服务价格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6.将县级医院自制药剂价格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7.将县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8.将农业用水到户价格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29.将旅游服务定价下放至县级、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0.将客运票价下放至县级、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1.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2.将有线电视收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3.将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4.将医疗机构病房取暖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5.将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6.将医疗机病房空调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7.将城市污水处理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8.将县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县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9.将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0.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收费下放至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1.将公益性公墓及其维护费收费标准下放至县级、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2.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下放至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3.将农业用水到户价格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4.将县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5.将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审批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6.将县(区)级城市公交票价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7.将出租车价格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8.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49.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租金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50.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51.将供暖收费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52.将污水处理费下放至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53.将数字电视收费下放至县级、南芬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54.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 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将市农委承担的全市县域经济发展工作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财政局的全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工作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经合办承担的对口支援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2.外商直接投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
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转为内部审批。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市直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审批,市直农、林、水建设项目审批合并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4.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的核准。
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核准。
7.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道路清障服务费定价(高速公路)。
9.市域内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权。
10.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及省属游览参观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
(五)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市级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区)政府审批。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根据国家、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我市相关核准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按照政策规定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2. 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1)加强全市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市级调节的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市级调节协调机制,推进市级调节的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决策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全市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完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3.统筹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等职责。
4.加强价格监测及应急预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调查了解、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三)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市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四)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七)承担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牵头组织全市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组织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发展(沈本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对口支援(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和省、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实施组织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负责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相关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配合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发展规划和政策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研判交通运输发展趋势,提出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监测、分析交通运输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重大交通问题。按相关权限实施对交通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五)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负责协调和督导实施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十八)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十九)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按国家、省要求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二十一)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有关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制定及价格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十二)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初审,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应急、建议提案、信访、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跨县(区)的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承担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指标任务,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近期调控目标,指导全市经济信息工作。拟订价格、收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出组织实施意见;负责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组织监测分析指定商品及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形势,提出调控建议;负责价格分析、调控预警及应急机制建立、完善和启动工作,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负责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调控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市场、稳定物价工作的开展。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承担组织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任务,承担组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指标任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提出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下达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市直有关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综合政策建议,按权限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工业项目,参与审核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负责发改系统工业方面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研判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项目,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形成。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振兴老工业基地处(沈本一体化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专项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建议,对县(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提出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推进全市资源型城市(地区)经济转型工作。组织研究编制沈本一体化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各项专题规划,研究提出促进沈本一体化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沈本一体化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社会发展处
综合研判全市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趋势,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协调拟订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等社会领域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负责提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全市文化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等推进工作,研究社会事业发展及各行业重大改革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九)审批协调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订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承担全委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受理、督办及批准文件传达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
(十)投融资协调处
统筹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监测分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状况,协调推进国家、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的争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督促检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协调政策性贷款及政府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工作。协调、整合相关信用支持政策和方法,对政策性银行贷款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和建议。协调政策性银行和融资平台合作,办理政策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地区经济处
协调指导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和协作,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参与拟订扶助农村贫困地区计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拟订国土规划和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综合平衡与节约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参与拟订扶助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计划,健全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政策建议,组织审核对口支援、合作综合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口支援政策贯彻落实和规划执行的督促检查。
(十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参与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基础能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农村和县域经济处(农业区划办公室)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安排有关项目,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工作。
(十四)交通运输发展处(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判交通运输发展趋势,提出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监测、分析交通运输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重大交通问题。按权限审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对外经济发展处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研究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牵头指导和协调全市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工作,按权限核准或备案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帮助申报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负责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态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编制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政策,提出金融发展和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协调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统筹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拟订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带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非金融类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全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国家和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招投标配套综合性规范文件,负责全市由国家出资融资且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本溪网络终端的管理,负责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溪市地区专家的考核和网络终端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八)油气管道处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开发及管道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衔接油气市场供需平衡,承担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权限审核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九)能源处
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能源发展,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火电、水电、电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各类能源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配合煤炭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权限履行能源行业管理和对外合作相关职能,以及审核能源基本建设项目。指导能源行业科技进步、装备、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医疗服务、药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及有关工业产品的价格政策。研究提出市管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的意见,拟定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据分析相关商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服务价格成本、利润及市场供求变化,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指导县(区)相关工作。
(二十一)价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源、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及有关工业产品的价格政策,研究起草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相关商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服务价格成本、利润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拟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则和监督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本溪市物价局牌子。
(二)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一是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二是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履行国家确定的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三是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建设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求,执行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的市本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三)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市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或与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四)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拟订并联合发布。
(五)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
(六)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职责分工。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七)关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间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涉及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交通运输协调和衔接,负责工业生产要素的运输综合平衡与调节,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八)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工作的职责分工。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对各县(区)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市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省财政和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九)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