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去杠杆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1-09 成文日期: 2017-11-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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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去杠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9 09:37:08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7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积极稳妥去杠杆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积极稳妥做好我市去杠杆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本溪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本委办发〔2017〕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积极稳妥去杠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三去一降一补”总体部署,按照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相结合的原则,有序降低全社会杠杆率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实现经济和金融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辖区内高风险中小法人银行机构主要风险指标在2020年前达到监管要求;全市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符合置换条件的政府存量债务全部置换为政府债券,政府负债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综合运用各类金融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推动非金融企业降低杠杆率,降低资产负债水平;到2020年,全市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达到20家;完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全方位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合理控制杠杆率水平
  1.开展金融企业去杠杆风险排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组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杠杆风险排查,摸清我市金融企业杠杆情况,分析研判去杠杆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风险点,研究应对措施,制定防范化解风险预案。(牵头部门: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
  2.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采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加强对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管理,从考查狭义贷款转为考查广义信贷,确保银行机构按照审慎管理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实事求是地做好加权风险计量,确保杠杆率不得低于4%。(牵头部门: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
  3.推动金融机构改进杠杆管理。对杠杆偏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其采取减少风险资产、规范同业业务、控制新增投放及控制表外业务过度扩张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杠杆。鼓励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二级资本债和优先股等渠道补充资本。推进南芬农信社、本溪县农信社、市区农信社加快组建农商行,推动桓仁农商行不断深化改革。(牵头部门: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省农村信用联社驻本溪市联合党委)
  4.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加大对失信行为和逃废债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有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措施。(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配合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5.加强地方新型金融组织管理。积极督促各类交易场所根据省级监管部门要求规范运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规范和健康发展,严控通过抽逃资本金变相实现高杠杆、高风险融资等行为。(牵头部门: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股权融资,降低非金融企业杠杆率水平
  6.扩大股权投资基金供给。拓宽本溪市产业(创业)投资母基金引导和投资范围,积极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产业上下游企业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加大上下游产业并购力度。积极推动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区)、本溪高新区打造“基金小镇”。(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城投公司、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7.着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企业通过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牵头部门: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8.积极运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融资。(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着力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9.落实差别化金融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强授信机制、业务流程、产品开发等领域的创新,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本钢和我市“五大产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贷支持。发展绿色信贷,创新绿色信贷服务,加大对绿色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配合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0.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开展自主续贷,多种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降低其资金周转成本。大力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配合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11.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除国家规定的世行、亚行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举借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规融资举债。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为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从紧从严、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不得利用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出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变相举债、增加债务。(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城投公司、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2.加强或有债务管控。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加强或有债务监控,划清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界限,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不得纳入政府债务,政府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注入资本金、公益事业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城投公司、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3.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推进存量和新建项目通过各种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按规定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力争成为国家财政部或国家发改委的示范项目。积极引进长期债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进行投资。(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六)主动防控重点领域风险,及时加强预警处置
  14.密切关注金融风险重点领域。加强对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的企业融资风险的把控,防范金融债务风险。监测房地产行业风险,严控房地产首付贷、场外市场高杠杆配资、信用卡套现等负面杠杆。监控去杠杆等不确定因素对企业等多方资金链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大额金融债务风险。(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配合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5.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形成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合力。高效精准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积极稳妥处置已发案件,确保总体风险不断减少。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非法集资活动。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牵头部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直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建立去杠杆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去杠杆工作。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扎实有序做好本地区去杠杆和风险化解处置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政府金融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完善去杠杆监测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办考核。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去杠杆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抓紧推进落实去杠杆工作。建立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债务风险或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市政府将进行倒查与问责。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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