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市已关闭煤矿监管责任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成文日期: | 2017-11-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7〕7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市已关闭煤矿监管责任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7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落实全市已关闭煤矿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省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要求,2016年以来,我市按要求关闭煤矿33家并已通过省检查验收。各相关县(区)政府对煤矿关闭后的监管责任都予以了明确和落实,并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为做好全市所有已关闭煤矿的后续监管工作,坚决杜绝非法盗采行为和其他次生危害发生,结合2017年10月20日省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23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14〕19号)要求,现对煤矿关闭后的具体监管部门和职责通知如下:
1.各县(区)政府对煤矿关闭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负属地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做好无证非法盗采行为的整治工作。
2.国土资源部门是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要求建立健全常态巡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3.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配合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