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9-22 成文日期: 2017-09-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71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2 09:37:59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7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本溪市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
  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统计局进一步推动全省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态势,切实做到“应统尽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服务业(贸易)单位健全登记注册,申报纳税手续,尽快纳入我市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贸易)单位统计范围;全面查找服务业(贸易)新的经营模式和经营业态,对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纳入统计范围,进一步提高对服务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工作内容
  (一)对手续齐全、经营规模达到规模(限额)标准,但尚未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积极搜集并推动入库纳统。
  1.推动达到限额标准的承包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食堂的餐饮单位(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2.推动专业批发市场中经营规模达到限额标准的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3.推动达到限额标准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4.推动产业园区中规模较大的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5.推动餐饮管理公司自营部分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6.推动达到限额标准的餐饮个体经营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7.推动各类市场的管理机构达到规模标准的纳入规模以上统计。
  8.推动达到规模标准的快递企业、民办医院、民办学院等纳入规模以上名录库。
  (二)对实际有服务业(贸易)经营活动,并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贸易)统计标准,但由于不具备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资格而未能入库纳统单位,推动其完善相关手续,入库纳统。
  1.对从工业企业、仓储企业分离出来的,独立开展销售活动,尚未独立注册的产品销售部门,推动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取得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执照,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2.对在我市实际经营,尚未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省商贸企业分公司,推动其变更登记,在我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取得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3.对有对外经营活动尚未独立注册的机关、学校、企业、医院食堂等餐饮单位,推动其注册为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取得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执照,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三)对新兴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实际有服务业(贸易)经营活动,并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贸易)统计标准的,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符合规模(限额)以上纳统要求,推动其完善相关手续,入库纳统。
  1.推动“互联网+”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如XX农村淘宝,可成立县级贸易经营类法人企业,下设的店铺可注册为其产业活动单位,也可视为销售门店,由法人企业统一上报数据(包含全部店铺的销售额);推动“百度外卖”“饿了么”等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的在本溪注册公司;关注本溪本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隶属我市,并且能够在平台上下单,交易商品)。
  2.推动其他新兴经济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将现代旅游服务、城市商业综合管理、商业地产综合体、现代农村牧渔业综合管理、新型餐饮服务、新型便民服务业等,规范整理出符合规模(限额)服务业(贸易)入统范围,推动其完善相关手续,入库纳统。
  三、工作分工
  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为保证入库纳统单位不重不漏,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坚持“在地原则”。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9月30日前将从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到的单位名录,按“在地原则”分到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将在报单位基本名录库反馈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新增服务业(贸易)企业入库资料的审批;负责对新兴经济的核实认定;对新增单位开展报表人员业务培训。
  市商务局: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开展电子商务单位名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名录。积极查找经营规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但尚未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推动其完善相关手续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新兴经济的调研。
  市国税局: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2016年增值税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贸易)纳税人名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增单位的实地核查和入统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工商部门掌握的2017年新设立服务业(贸易)单位(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名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增单位的实地核查和入统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教育部门掌握的民办学校名录。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新增单位的实地核查和新兴教育(网上培训)的调研。
  市卫生计生委: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掌握的民办医院名录。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新增单位的实地核查和新兴卫生(远程医疗、育婴医院、健康护理)的调研。
  市发展改革委: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掌握的新兴经济单位名单、新落地投入运营的服务业(贸易)项目名单。配合市统计局做好新兴经济的查找、调研、核实和入统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9月27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工信部门掌握的从工业企业分离出的服务业(贸易)单位名单;提供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单位名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兴经济的查找、调研、核实和入统工作。
  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全力做好本辖区内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盘活“存量”,扩大“增量”,积极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统计、工商、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查找经营规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但尚未纳统的服务业(贸易)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手续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查找、核实新兴经济,对能够整合并纳入服务业(贸易)行业、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9月27日,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对本辖区内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大个体经营户进行调研摸底,掌握属于服务业(贸易)范围内的企业名单,初步了解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数据。
  (二)筛选确认
  9月29日至9月30日,各县(区)、本溪高新区汇总可能符合规模(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名单,并按统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筛选,剔除明显不符合统计制度要求的企业。
  (三)材料准备
  9月30日至10月12日,各县(区)、本溪高新区按照一套表入库申报要求,收集、整理营业执照、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等主要入库审批材料。按名录库审批办法,组织达到入库标准且要件齐全的企业做入库纳统准备。
  (四)工作总结
  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本溪高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于10月15日将总结材料报送市统计局、市商务局(联系人:张国峰、尚丽,联系电话:42805215、42845766)。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和省统计局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动此项工作。
  (二)齐抓共管、加强协作。新增服务业(贸易)单位入库纳统工作牵涉企业类型多,协调配合要求高,各县(区)、本溪高新区要充分利用好行政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三)强化监督,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开展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