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6-19 | 成文日期: | 2017-06-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7〕4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4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本溪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126号),按照国家、省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十三五”期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府。
二、考核组织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本溪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同时设置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评分方法详见附件1、附件2)
(一)目标完成
目标完成考核8项指标:用水总量、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各年度目标详见附件3)
(二)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考核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制度、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等9项。
(三)措施落实
措施落实考核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项内容。
(四)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考核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
市考核办商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各年度12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本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县(区)自查
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市政府文件由市考核办统一代收)。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市考核办。
(三)核查和抽查
受市领导小组委托,市考核办组织对各县(区)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抽检内容为县(区)政府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
(四)形成考核报告
市考核办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提出各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考核办在每年3底前上报市政府。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措施落实和其他事项分值之和,其中:目标完成35分、制度建设30分、措施落实35分,其他事项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含期末年度)和期末年度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50%,期末年度考核得分占5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50%+期末年度考核得分×5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三)整改检查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追究责任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3.本溪市各年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表
附件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5分,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3类目标8项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用水总量指标和削减地下水开采量指标,分值为10分;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为15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的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分值为10分。相关数据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提供。
用水总量、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指标的计算,视当年来水情况,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口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考虑农业用水量、入境水质或背景值等影响,进行适当修正。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等指标的计算,视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负增长、零增长等情况予以适当考虑,降幅不为负数。
指标不足8项的,对实有指标按照上述指标分值分别评分,评分总分=实有指标评分之和/实有指标分值之和×35。
一、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指用水总量指标和削减地下水开采量指标。
(一)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算,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目标值的,得6分;大于年度目标值的,不得分。
(二)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
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指按照《本溪市“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及市水务局下达的年度计划,通过关停封闭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而削减的地下水开采量。
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4。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
(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用水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用水总量(立方米)/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其中,国内生产总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低于目标值的,不得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算)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低于目标值的,不得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低于目标值的,不得分。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包括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
(一)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考核本溪高新区的北沙河本溪农业用水区和考核平山区、溪湖区的太子河葠窝水库工业和农业用水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照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月份占全年水功能区监测频次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功能区达标月份/水功能区全年水质监测频次)×100%。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6分;低于目标值的,不得分。
(二)主要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主要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饮用水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饮用水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主要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饮用水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饮用水水功能区数量)×100%。
主要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2分;低于目标值的,不得分。
(三)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重要水功能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入河总量较上年减少量。“十三五”期间选择部分重要水功能区进行核算,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较上年度减少的,本项指标得分。
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较上年度减少的,得2分;未减少的,不得分。
附件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分值65分,评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其中制度建设分值30分,措施落实分值35分,其他情况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内容 (总分) |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
制度建设 (30分) | 1.河长制度 2.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 3.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4.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 5.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 6.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 7.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8.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9.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 5 4 2 3 5 2 3 4 2 | |
措施落实 (35分) | 节水优先 | 1.农业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 2.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 3.管网漏损和公共节水 4.水价改革和水资源费征管 5.非常规水源利用和节水宣传 | 4 2 2 2 2 |
水资源保护 | 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8.水生态修复 | 2 2 2 | |
监督与管理 | 9.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 10.江河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执行 11.地下水管理及超采区综合治理 12.水功能区监管 | 3 2 2 1 | |
基础能力 | 13.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考核评价 14.信息系统应用 15.水资源计量监控和用水统计 16.水资源统一管理、队伍建设 | 2 3 2 2 | |
其他 (30分) | 1.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 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创新性工作,及其地方特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者,加1—5分,计入总分。 2.一票否决 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存在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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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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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管网漏损和公共节水”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提出评分意见。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功能区监管”统筹水务、环保、规划建设三个部门评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