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7-17 成文日期: 2017-07-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54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7 15:13:17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5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涉企行政处罚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75号)和《关于印发全省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辽政法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审查受理部门
  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涉企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二、备案审查范围
  凡涉及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均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
  三、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程序
  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和《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行政机关作出涉企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办报送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相关复印件。
  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自收到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对处罚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决定是否适当、裁量权标准是否得以体现、案卷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查。
  四、强化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7〕8号)中“七个不允许”规定,不允许相关部门、单位随意处罚企业,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提前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发现涉企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建议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达《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处罚机关限期改正;处罚机关应将改正结果报送市、县(区)政府法制办。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拒不协助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