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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6-01 成文日期: 2017-06-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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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1 12:39:06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4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
  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7号)及《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提升人民幸福感,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新本溪,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居民素质和文明程度,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目标
  (一)本溪市
  1.2018年5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申请。
  2.201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通过省级考核并向国家推荐。
  3.202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报材料通过国家审核,创建工作通过国家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获得命名。
  (二)本溪县
  1.2017年5月底前,申报1个国家级卫生乡镇,6月底提交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
  2.2018年5月底前,本溪县政府向省爱卫办提交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确保当年通过省级评审。
  3.每年(2018年除外)3月底前,申报1个国家级卫生乡镇,确保创建成功。
  (三)桓仁县
  1.2017年5月底前,提交国家卫生县城复审请示和自查报告。2017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卫生县城复审。
  2.2017年5月底前,申报1个国家级卫生乡镇,6月底提交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
  3.每年3月底前,申报1个国家级卫生乡镇,确保创建成功。
  4.巩固创卫成果,确保按周期通过国家卫生县城复核。
  (四)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
  1.2017年7月底前,全面启动省级卫生城区创建工作。
  2.2019年5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省级卫生城区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确保当年通过省级评审并获得命名。
  (五)本溪高新区
  1.2017年7月底前,全面启动省级卫生城区创建工作。
  2.2018年5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省级卫生城区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确保当年通过省级评审并获得命名。
  三、创建范围
  (一)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范围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范围为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高新区。
  (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范围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范围为本溪县县城、本溪县及桓仁县所属乡镇。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创卫工作基础
  1.突出抓好城市主次干道等重点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017年城市重点维修改造解放北路、彩屯大桥等5条道路和桥梁,整治街巷路146条,2018年至2020年继续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道路完好。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和车辆等设备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实施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雨污分流综合整治工程、暗渠改造工程等建设,实现污水全部收集集中处理。建设和维护城市桥梁、排水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功能齐备。城市公厕数量充足,管理规范,逐步取消城市内100余座旱厕。实施城市园林景观提升工程建设,每年新建和改造10处微广场。加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实施退路进厅,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深入实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加快溪湖、兴安等地区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原市服务业委,配合单位:各城区政府、市水务局、市综合执法局)
  2.大力实施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至2018年,大力实施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以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建筑工地、公(铁)路沿线、商业街区、火(汽)车站站点、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集中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治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扔乱倒等“十乱”现象,彻底清除卫生死角,整治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市容顽疾,落实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工程,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早市、夜市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对流动摊贩乱摆乱卖、现场烹饪等进行有效治理,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科学设置交通信号、标识标线、隔离设施,建立市民出行方便快捷公交系统。2017年综合整治住宅区210个,2018年综合整治街巷路114条。2017年至2018年整治车行道37.1万平方米、人行道13.8万平方米,结合“暖房子”工程综合整治老旧住宅区245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原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实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为重点的健康促进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时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动重点人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健康生活方式。社区、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无偿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优势,结合健康主题日活动,拓展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全民健康素养知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支持性环境,加强体育器材投放力度,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操制度,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校园体育锻炼活动,建立职工健身团队,开展具有特色特点的健身竞赛活动。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康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率达到100%。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禁控烟,积极开展禁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开展无烟学校、无烟单位、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有关法律规定,努力减少新增吸烟人群。开展戒烟咨询热线和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日报社、市体育发展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促进公共卫生建设
  1.加强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推行市场准入机制,对卫生不达标单位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确保旅店、浴池、影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良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和保障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点整顿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行业未亮证经营、证照不全、卫生条件不达标、消毒和“三防”设施不完善等现象。严格落实牲畜屠宰检疫程序,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要求。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管理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卫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确保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文化广电局)
  2.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90%以上。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万—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四)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打造生态宜居环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力实施“蓝天行动”工程,加快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工作,控制燃煤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到2020年,全市国控和省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714%以上,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稳定在100%,本溪县、桓仁县和南芬区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加快“引观入本”建设工程,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加快发展绿色交通,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扬尘污染,治理沿街露天烧烤。规范医疗废弃物储存和处置,杜绝噪音扰民和秸秆焚烧现象,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医源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进一步优化人居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开展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健康
  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以环境治理为主,长期开展综合防控,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或流行。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调查与预防控制,每年要集中组织开展熏杀越冬蚊蝇、春秋两季灭鼠、夏季蚊蝇孳生地消杀、灭蟑螂活动。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建成区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C级标准,农村鼠密度控制在5%以下。(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66号文件精神,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爱国卫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网络,明确成员单位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够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省、市级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各主要涉创部门设立创卫投诉电话,统一在媒体和网站公布,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爱国卫生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将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纳入省、市政府绩效考核。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有序推进创建工作。
  (二)加大创建力度。要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加强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净化,下大气力解决好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市场摊区、“六小”行业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建设管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三)积极营造氛围。新闻媒体要设置专栏,大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镇的目的、意义、内容,宣传城市管理法规及公共卫生、预防疾病相关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环境意识、健康意识和参与意识。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方引导、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创卫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创卫、人人参与创卫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将创卫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强化任务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创卫工作进行督办督查。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要强化专业卫生管理,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各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强化执法检查,推动创卫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