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5-26 成文日期: 2017-05-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37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6 12:23:56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3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518元提高到550元;两县政府所在镇每人每月由463元提高到500元;两县其他乡(镇)由每人每月443元提高到500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由3756元提高到4044元;两县每人每年由3564元提高到4044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年由6447元提高到6900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175元提高到4468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资金筹集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按省政府要求给予倾斜。(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辽宁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本溪、建设新本溪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各县区政府牵头负责)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各县区政府牵头负责)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
  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采取先调整现有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额,后审批新增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的方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2017年6月10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做好零工收入标准调整工作,两县零工收入标准由两县政府确定。二是加强动态管理。要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现有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特别是要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的审批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标准、零工收入标准计算保障金,纳入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发生变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及家庭,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零工收入标准,及时调增(减)低保金或停止低保救助。三是2017年7月底前,对现有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对象重新进行数据统计和微机录入并按月实时更新系统数据。四是城乡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调整到新城乡低保标准的120%,同时要做好审批认定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
  提标工作自2017年7月1日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发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