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4-17 成文日期: 2017-04-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29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7 14:49:45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2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煤炭行业
  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本溪市2017年煤炭行业
  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按照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筹兼顾,采取严格准入、淘汰关闭等措施,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淘汰落后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煤矿原则上列入2017年关闭退出范围。涉及我市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煤矿17家,其中本溪县11家、桓仁县3家、明山区2家、溪湖区1家。2017年5月底前,要将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煤矿全部关闭完成;6月初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6月30日前省政府将对我市关闭情况进行验收。各产煤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分类处置,积极稳妥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三、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
  (一)化解过剩产能引导退出煤矿每矿奖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市财政先期垫付每矿120万元,在4月底前拨付到县(区),市政府给予产煤县(区)政府每矿5万元关井经费。
  (二)关闭煤矿经产煤县(区)政府验收合格后,安监部门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国土资源部门返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剩余价款。
  (三)关闭煤矿投资人进行转产、二次创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在土地、经营场所、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上的优惠。同时,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优先录用煤矿从业人员,实施优惠政策,鼓励煤矿从业人员再就业。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市长
  副组长:刘旭东 副市长
  成 员:姜 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人社局党组书记
   何庆伟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郝赤军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方 颖 市财政局局长
   吕彦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 菲 市工商局局长
   张树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培峥 市信访局局长
   刘宝君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 东 国网本溪供电公司总经理
   富晓明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
   李 友 明山区区长
   代 萍 溪湖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何庆伟(兼)、郝赤军(兼)。
  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各产煤县(区)政府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矿关闭退出目标任务落实,全面抓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县(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确保关闭期间安全;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关闭煤矿奖补资金,按要求及时下拨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依法注销营业执照;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收缴决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维护煤矿关闭退出期间治安秩序;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县(区)对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安置和工伤职工的处理工作;市信访局负责煤矿关闭退出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在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法制保障;国网本溪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切断已关闭退出煤矿的动力电源,严禁所属供电企业向非法煤矿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各产煤县(区)政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各产煤县(区)政府要于4月24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承诺函(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各产煤县(区)要成立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操作方案(化解过剩产能方案要于4月24日前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攻坚合力。
  (二)各产煤县(区)政府对列入关闭退出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规定的煤矿关闭标准,按下列要求予以关闭。
  1.产煤县(区)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同时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2.相关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注销时间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3.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破物品;
  4.拆除煤矿生产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
  5.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6.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尤其是工伤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7.完善关闭煤矿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为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安全推进,严防列入关闭退出范围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各产煤县(区)要强化停产措施,落实盯守制度,加强巡回检查。各产煤县(区)、乡(镇、街道)要采取分片包干巡回检查和专人盯守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列入关闭退出范围煤矿的监督检查,明确盯守人员工作纪律、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同时,要组织安监、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列入关闭退出范围煤矿有擅自生产作业的行为,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关闭。
  (四)积极稳妥化解矛盾。各产煤县(区)要广泛宣传政策,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引导煤矿主动申请有序退出。同时,要认真排查关闭退出煤矿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制定维稳预案,积极做好不稳定信息搜集和报告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维稳控访,及时解决和处理信访案件和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附件:1.本溪市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煤矿名单
   2.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承诺函(样式)
  


附件1:

  本溪市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煤矿名单

序号

煤矿名称

生产能力

(万吨/年)

本溪满族自治县

1

本溪满族自治县旺隆矿业有限公司

4

2

本溪市泉山煤矿二区

6

3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第一煤矿

5

4

本溪满族自治县東昇煤业有限公司

6

5

本溪市张家堡煤矿

5

6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集体企业公司(11-12层)

6

7

本溪满族自治县昆宏煤矿有限公司

5

8

本溪佳臣矿业有限公司

5

9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双达煤矿

6

10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双达煤矿一采区

6

11

本溪满族自治县顾府矿业有限公司

4

桓仁满族自治县

12

桓仁锦江煤业有限公司煤矿

技改煤矿

13

桓仁锦江煤业有限公司二矿干沟井

6

14

桓仁锦江煤业有限公司二矿八号井

6

溪湖区

15

本溪市馨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4

明山区

16

本溪市广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

17

本溪市宏伟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4


 
附件2: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承诺函(样式)
  

本溪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按照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和全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会议要求,XX县(区)人民政府承诺:
  一、对本地区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制定XX县(区)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抄送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备案。
  三、不再组织列入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停止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延续,并在5月30日前,完成关闭工作。
  四、2017年以后辖区内不再有产能9万吨以下煤矿。
  五、督促退出煤矿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不留隐患。
  六、制定风险预案,综合施策,解决关闭煤矿业主诉求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七、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确保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
  八、按照国家下达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验收标准,完成关闭退出煤矿验收工作。确保退出煤矿关闭到位,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并保留煤矿关闭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
 


      XX县(区)人民政府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