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全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4-13 | 成文日期: | 2017-04-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7〕2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全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2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
提高全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决定》(辽委发〔2015〕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内容
(一)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增加1250元,达到3000元;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每人每月增加870元,达到2600元;一般普通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增加595元,达到2300元。
(二)为全市社区工作者由缴纳“三险”增加达到缴纳“五险”。
(三)为全市社区工作者增加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提标后本人月生活补贴报酬额的10%标准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5%。
(四)享受政府补贴待遇的原社区居委会人员按10%的幅度调整生活补贴。
(五)新增资金分担方式:
1.增加全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报酬新增的财政预算总计1675.2万元。其中,两县社区工作者的增资额由两县财政负担;四个城区和本溪高新区增资额部分由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
2.新增加缴纳社区工作者“三险”达到“五险”后,由于参保方式的转变,新增部分财政预算支出,由县(区)财政负担。
3.为社区工作者按照5%缴纳住房公积金新增的单位负担部分财政支出,由县(区)财政负担。
4.为原社区居委会人员新增补贴的预算支出,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操作实施
1.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尽快抓紧组织实施。
2.市民政局负责修订《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各县(区)负责对社区工作者中不同参保方式人员区别情况,按照新修订的办法做好提标工作。特别是对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管理平台、社区工作者入口和出口管理、社区工作者实名制管理等方面,要加强规范,协调统一。对今后执行的社区工作者退出现岗年龄计算问题,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和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此次提标工作能够成为促进全市社区工作者增素质、调结构的有利契机。
3.提标工作自今年5月1日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