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3-27 | 成文日期: | 2017-03-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7〕18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1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本溪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精神,分行业推动全市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顺利实施,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原则
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确定,以不增加企业负担和不放松现有管控力度为前提,将企业废水、废气各项环保要求进行衔接整合,提高管理效能。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
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等措施,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固定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开展工作,完成固定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指导已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时限内纳入许可证管理。按照我省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加强源强核算基础性工作,科学、规范预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明确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与达标计划工作安排。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契机,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业,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统一数据。扎实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准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税务、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税务、环保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信息准确、互送顺畅,“费改税”顺利实施。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其中已经明确环境监管事权在县级环保部门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过程中,应由县级环保部门向市级环保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县级环保部门调整为市级环保部门派出分局后,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严格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明确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已经明确环境监管事权在县级环保部门的排污单位,仍由县级环保部门监管。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企业及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主要媒体和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加强在线监控运行和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每年3月底前,要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名录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并公开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环保部门执法信息,将其纳入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执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方式,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做好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部门要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排污许可制工作实施情况,并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要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实现移动执法全覆盖,规范环保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要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助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要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排污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做好宣传培训
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组织市和县(区)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要强化地方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