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2-08 | 成文日期: | 2017-02-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7〕10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
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总体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层级。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的政策要求。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在全市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以上。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以上。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五)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实施保障标准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2号)有关要求,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的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关注市场价格动态以及对补助对象的生活影响,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共同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工作,并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加强资金保障。密切关注当地物价走势,做好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抓好责任落实。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联动机制,积极落实执行,对联动机制相关情况密切关注,提高市场监控敏感度,适时提出完善联动机制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联动机制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联动机制执行情况,并上报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重点宣传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全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时,要对此项工作做必要的报道,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加社会各界对联动机制的关注度,增加受补助对象的认知度,促进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